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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6 09:30 |
最后更新: | 2023-12-16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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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
情況一:若是你屬于非創投企業,則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是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5%-35%。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也作了明確解讀:
問:合伙企業發生股權轉讓行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應該按照什么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其納稅人,合伙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后稅”原則,根據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況二:若是你屬于創投企業,則可以選擇:
1、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財稅〔2019〕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