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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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6 07:56 |
最后更新: | 2023-12-16 0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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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
2.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不含)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不含)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售電公司應擁有10名及以上具有勞動關系的全職專業人員。專業人員應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風險管理、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電力、能源、經濟、金融等行業3年及以上工作經驗。其中,至少擁有1名gaoji職稱和3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技術職稱包括電力、經濟、會計等相關專業。
(四)經營場所和技術支持系統。售電公司應具有固定經營場所及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的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參與電力批發市場的售電公司技術支持系統應能接入電力交易平臺。
(五)信用要求。售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東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董事、監事、gaoji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無失信被執行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所屬售電公司(含全資、控股或參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上述公司申請經營范圍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新開展的同一筆交易中不能作為買方和賣方。
第七條 電網企業(含關聯企業)所屬售電公司(含全資、控股或參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且獨立運營,確保售電業務從人員、財務、辦公地點、信息等方面與其他業務隔離,不得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獲得售電競爭方面的合同商務信息以及超過其他售電公司的優勢權利。
1.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
2.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不含)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不含)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