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含鉻皮革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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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6 05:55 |
最后更新: | 2023-12-16 0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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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集、貯存、轉移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1 含鉻皮革廢料應按修邊、削勻等工序來源分類收集,不應摻入其他固體廢物。5.2 含鉻皮革廢料應使用符合 GB 12463 中Ⅲ類包裝規定的塑料編織袋、紙袋、桶類或箱類等不易撒漏的包裝材料進行包裝,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識別標志,包裝后的含鉻皮革廢料應及時轉移至貯存設施內。 5.3 含鉻皮革廢料的貯存設施應符合 GB 18597 的規定。 5.4 含鉻皮革廢料的轉移工具(包括傳送帶、運輸車輛等)應具有防雨、防滲漏、防遺撒等措施,防止轉移過程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5.5 轉移含鉻皮革廢料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并選擇適宜的路線,盡量避開環境敏感點。 5.6 含鉻皮革廢料卸載區應設置隔離設施及警示標志。卸載區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含鉻皮革廢料的危害特性,并配備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6 利用和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6.1 含鉻皮革廢料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用于生產工業明膠、工業蛋白、含鉻蛋白復鞣劑、再生革、植絨粉等,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含鉻皮革廢料利用產物中六價鉻含量宜低于 3 mg/kg(以絕干樣品計);b) 利用含鉻皮革廢料制備的工業明膠中重金屬含量宜符合 QB/T 1995 中的限值要求;c) 利用含鉻皮革廢料制備的工業蛋白中重金屬含量宜符合 QB/T 1995 中的限值要求;d) 含鉻皮革廢料利用過程的污染防治應符合 HJ 1091 的要求。 HJ 1274—202236.2 含鉻皮革廢料進行焚燒處置時應符合 GB 18484 的規定。 6.3 含鉻皮革廢料進行填埋處置時應符合 GB 18598 的規定,滿足《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條件的從其規定。 7 污染物排放控制與環境監測要求 7.1 污染物排放控制 7.1.1 廢水污染控制 工業明膠、工業蛋白脫鉻工藝過程產生的含鉻廢水以及沖洗、濃縮、干燥等工藝過程產生的一般廢水宜優**行循環使用,其中含鉻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含鉻皮革廢料處理企業廢水的污染物排放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pH值、懸浮物、氨氮、總鉻、六價鉻等。 7.1.2 固體廢物污染控制 應優先循環回用粉碎除塵工藝收集的顆粒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溶解殘渣、再生革裁切產生的邊角料等含鉻固體廢物,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且需要委托外單位利用和處置的,應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利用和處置。 7.1.3 廢氣污染控制 含鉻皮革廢料利用過程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應符合 GB 16297 的規定,含鉻皮革廢料產生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 GB 14554 的規定,再生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溶劑型膠粘劑和涂飾劑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應符合 GB 37822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