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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江蘇 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6 01:21 |
最后更新: | 2023-12-16 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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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品開發完成后,需要通過良好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產品按照設計的方案連續穩定地生產出來。對于自行生產的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條例》規定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藥監局制定的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的要求組織生產化妝品,建立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并執行供應商遴選、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及質量控制、設備管理、產品檢驗及留樣等管理制度;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按照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生產化妝品。
五、生產過程管理
生產過程是否規范有序直接關系產品質量是否穩定。能否按照預期的設計連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過程控制是關鍵。
注冊人、備案人應當確認用于生產的廠房設施、設備等生產條件和能力能夠滿足生產品種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要求,一些關鍵設施設備已經經過驗證,比如水系統、空氣凈化系統、主要生產設備等;確認已經建立了良好的生產過程管理制度,操作人員得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及操作技能,并有一定的質量人員或者管理人員在現場實施管理或者監督。沒有監督、控制的操作是不可靠的。
《條例》明確規定不得使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的化妝品或者化妝品原料生產化妝品。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化妝品的,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委托生產化妝品的生產過程進行指導和必要的監督,并基于風險制定受托生產企業現場審核周期,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審核。
六、出廠檢驗
《條例》第31條還規定,化妝品經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強調了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產品的放行管理職責。產品質量是設計、生產出來的,不是檢驗出來的,但檢驗作為產品上市前最后的一個把關環節,在現階段下還具有buketidai的作用。
檢驗結果通過是產品質量合格的必要條件,評估產品質量,檢驗是一個比較直觀可靠的手段。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檢驗標準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的可靠性,檢驗水平的高低決定了在產品出現問題以后能否予以有效識別,這也同樣適用于原料、包材、半成品的驗收和管理。只有檢驗合格的原料才能放行并投入生產,只有檢驗合格的產品才能放行并上市銷售。
化妝品GMP中對企業的檢驗管理作出明確要求,并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檢驗管理制度和產品放行管理制度,確保產品經檢驗合格且相關生產和質量活動記錄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放行。自行生產的注冊人、備案人的實驗室至少具備菌落總數、霉菌和酵母菌總數等微生物檢驗項目的檢驗能力;產品執行的標準中規定的致病菌和理化檢測項目,如:重金屬、功效成分及安全性風險物質等,可以委托取得資質認定(CMA)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項目的設置可以參考《GB/T 化妝品檢驗規則》。
對于委托生產的化妝品,委托方企業應當對受托生產企業的檢驗管理制度和產品放行管理制度進行審核確認,在對受托方企業進行現場審核時要特別關注實驗室運行情況和檢驗工作的規范性;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產品出廠放行的基礎上,通過核實產品檢驗記錄、檢驗報告及相關生產和質量活動記錄,實施上市放行。
在國家藥監局發布的《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編制指南》中,對委托生產放行職責的描述更為直接,該指南規定委托生產產品放行包括委托產品的生產放行和上市放行。受托方負責產品的生產放行,委托方負責產品的上市放行,這個制度安排和化妝品是相同的。上市銷售的化妝品應當附有出廠檢驗報告或者合格標記等形式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023年1月18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優化普通化妝品備案檢驗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允許部分國產普通化妝品的備案檢驗可以自檢,嬰幼兒和兒童產品、使用監測期內新原料的產品,和宣稱具有祛痘、滋養、修護、抗皺、去屑、除臭等功效的產品等除外。
七、產品留樣管理
《條例》第29條規定,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建立并執行產品留樣管理制度。留樣,顧名思義就是在產品生產后,除了投入市場進行銷售外,還要留出一些保存一段時間。
留樣的作用有幾個方面,一是在產品保質期內定期觀察產品的性狀,是否有包裝破裂或者產品變質等問題,一旦發現樣品存在類似問題,可以啟動評估分析,決定是否召回,屬于產品質量管理的范疇;二是可以作為“標準品”,對市場上流通的商品進行zhengpin確認,留樣有利于侵權假冒產品的打擊;三是對于監管部門監督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結果,通過對留樣的檢驗來輔助識別問題出現于哪個環節,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對監督抽檢中發現的微生物不合格結果,如果對留樣檢驗合格,則有助于說明微生物的問題可能并不是出在生產環節, 而有可能是在運輸、儲存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微生物超標。
留樣除了上述對于企業的作用外,也是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重要途徑。對于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注冊人、備案人,因產品從實際生產企業生產后很多就直接予以上市銷售,原有法規并未要求委托方企業必須留樣,這樣委托方企業的辦公場所可能沒有任何產品,以致監管部門對委托方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時看不到產品,而只能查閱相關文件。
新規要求注冊人、備案人必須留樣,就是落實注冊人、備案人主體責任的一步實招,可以提升現場檢查的實效性,及時發現產品存在的問題。注冊人、備案人設置專門存放留樣的場所也可以督促其提升合規意識。對于產品留樣的要求,企業和監管部門都應加以重視。關于留樣的要求,《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和《生產經營辦法》兩部規章中都提出原則性規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三)》(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jgdt/202203html)中又予以細化。化妝品GMP中還規定,企業 對關鍵原料留樣,并保存留樣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