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亦稱“危險評價”、“風險評價”。
探明系統危險、尋求安全對策的一種方法和技術。
安全系統工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旨在在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前,掌握系統內可能的危險種類、危險程度和危險后果,并對其進行定量、定性的分析,從而提出有效的危險控制措施。
可用事故率評價指標.也可用工效學方法評價,如通過業務分析、實驗方法、模擬法、可靠性測定和動作時間研究等進行評價。
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工業園區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要求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或造成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安全現狀評價的活動。
安全現狀評價既適用于對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或一個工業園區的評價,也適用于某一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工藝、生產裝置或作業場所的評價。
消防安全評估的依據:
2011年12月,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文件中明確提出了“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將此項工作的開展情況納入消防工作考核體系。
消防局在2013年3月7日下發了“關于印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導則(試行)》的通知”,對火災高危單位范圍及其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做出規定:“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年按要求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將評估報告報當地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
其法律法規規范:
1、《消防安全工程 第3部分:火災風險評估指南》(GB∕T3) 引言 火災風險評估對減少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開展火災風險評估,可以更加客觀、準確地認識火災的危險性,從而為預防火災、控制火災和撲滅火災提供依據和支持。
2、《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3、《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評估。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每年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4、《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高層公共建筑未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5、《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 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的消防 安全評估。
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 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安全評價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預測工程、系統、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危險源和事故預防,以達到事故率、少損失和的安全投資效益。
1、系統地從計劃、設計、制造、運行、貯運和維修等全過程進行控制。
2、建立使系統安全的方案,為決策提供依據。
3、為實現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標準化和科學化創造條件。
促進企業實現本質安全化。
安全評價作用
1、可以使系統有效地減少事故和職業危害。
2、可以系統地進行安全管理。
3、可以用少投資達到安果。
4、可以促進各項安全標準制定和可靠性數據積累。
5、可以迅速提高安全技術人員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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