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洲: | 股權架構設計方法 |
單價: | 1000.00元/次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5 13:31 |
最后更新: | 2023-12-15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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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是企業家的核心命脈,有數據顯示,民營企業創業失敗的存續期平均三到五年,失敗原因中,股東之間的矛盾占50%以上,一般在創業初期,股權矛盾不會顯現,但公司如果發展的好,涉及利益分配時,矛盾往往就出現了。這些問題都是眾多創業者的長期困擾,而通過對公司股權架構的合理設計則可以有效的解決這些困擾。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從股權集中度的角度來講,股權結構可分為三種類型:
1、股權高度集中,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權,對公司擁有控制權;
2、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比在10%以下;
3、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比在10%與50%之間。
規范的股權結構包括三層含義:
1、降低股權集中度,改變“一股獨大”局面。
2、流通股股權適度集中
3、股權的流通性。
合理的股權結構設計標準:
1、兩個股東:如70%+30%;80%+20%
2、三個股東:如70%+20%+10%;60%+30%+10%
3、四個股東:如70%+20%+5%+5%
4、四個以上股東:如67%+15%+18%(持股平臺)
5、五個股東:B+C+D>A>B+C(創始人享有34%一票否決權)
五、股權架構設計完畢后的檢驗方法
1、利益結構是否合理:
股東得到的股比與股東給予公司的貢獻是否成正相關。
2、看股權是否存在平分的情況:
如某公司三個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50%、30%、20%,會間接導致決策僵局。
3、股權分配的章程是否有效
股權分配時所涉及的例如將決策權、分紅權與股權比例分離的,或者是否需要賦予創始人一票否決權等權利,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協議。
4、退出機制
當投資人決定退出并獲利時,企業的合伙人退出機制是否已協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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