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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遼寧 朝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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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5 10:05 |
最后更新: | 2023-12-15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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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藥”不能想制就制、想賣就賣
自制藥”是醫療機構而非專業藥品生產企業制作的"藥品”,但"自制藥”也不是醫療機構想制就能制、想賣就能賣的,《藥品管理法》第四章對"自制藥有明確的規定:
1.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
2、醫療機構配制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制制劑。
3.醫療機構配制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4、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并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配制。面制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5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中醫藥法》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對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醫療機構醫師處方的需要,在本醫療機構內炮制、使用,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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