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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5 06:45 |
最后更新: | 2023-12-15 0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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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須知》第三條規定,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職業勝任能力。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管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本次代辦532場外期權牌照《新版登記材料清單》圍繞《代辦532場外期權牌照登記須知》的相關規定,在高管人員材料方面做出了重大調整,明確了不同類別高管人員應具備的工作經歷,分類細化了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職業能力材料的內容,并加強了高管人員穩定性材料要求。
(一)細化對高管人員工作經驗的要求
根據代辦532場外期權牌照《新版登記材料清單》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投行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會計業務、法律業務、經濟金融管理、擬投領域相關產業科研等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其中,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工作經歷。
這是基金業協會S次在職業勝任能力的基礎上,依據時間以及類別明確提出對高管人員工作經驗的要求,值得留意的是,一方面,明確要求高管人員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另一方面,也從高管人員的崗位職責出發,明確將會計業務、法律業務、經濟金融管理、擬投領域相關產業科研等工作經歷作為適格的工作經驗。
(二)細化對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職業能力材料的要求
根據《新版登記材料清單》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基金業協會將聚焦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職業能力材料。
《新版登記材料清單》第二十七條對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職業能力材料提出了如下要求:1. 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提供其在曾任職機構主導的至少2起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項目證明材料,所有項目初始投資金額合計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其中,主導作用是指相關人員參與了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等重要環節,并發揮了關鍵性作用。投資項目證明材料應完整體現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工商確權、項目退出(如有)等各個環節,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盡職調查報告(需原任職機構公章)、投決會決議(原則上需原任職機構公章)、投資標的確權材料、股權轉讓協議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中逐一論述,并對其真實性發表性意見。2. 個人股權投資、投向國家禁止或限制性行業的股權投資、投向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行業的股權投資、作為投資者參與的項目投資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能力或不屬于股權投資的項目材料,原則上不作為股權類投資經驗證明材料。
相較于《原登記材料清單》第二十九條相對籠統的規定,本次《新版登記材料清單》對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提交的職業能力材料進行了細化,加強了對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投資經驗證明材料的要求。其中,特別值得關注的是:
一,明確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必須提交在既往任職機構進行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項目的材料,而將個人股權投資及個人項目投資、投向國家禁止/限制性行業或沖突業務行業的投資排除在職業能力勝任材料的范圍之外。
二,明確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需要在項目中發揮主導作用,項目證明材料需要完整體現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工商確權、項目退出(如有)等各個環節;強調了對相關盡職調查報告、投決會決議等文件應原則上為簽署版本,以及相關外文材料必須進行真實、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認證文件的要求。
三,對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提供的項目證明材料提出了項目數量和投資金額的要求,代辦532場外期權牌照明確需要提供至少2個股權投資項目證明材料,且所有項目初始投資金額合計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
(三)新增對高管人員穩定性材料的要求
根據《新版登記材料清單》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機構高管人員應當持續符合相關任職要求,切實履行職責,保持任職穩定性;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未在申請機構出資的,代辦532場外期權牌照申請機構應說明如何通過制度安排或激勵機制等方式保證其穩定性;申請機構不得臨時聘請掛名人員。
原本基金業協會通過《代辦532場外期權牌照登記須知》,對于申請機構高管人員在申請機構完成首支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備案前的穩定性進行了關注與規定;本次基金業協會則通過《新版登記材料清單》,明確展現出對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未在申請機構出資可能涉及的人員穩定性問題的關注,這點值得申請機構在設計股權架構時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