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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5 03:05 |
最后更新: | 2023-12-15 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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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轉讓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產生前,由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臨時基金托管人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轉讓
第六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一)變更名稱、住所;
(二)變更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三)連續3年虧損或者出現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四)所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成為訴訟、仲裁的標的,或者被機關采取訴訟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措施;
(五)決定處分其股權,或者質押、解押其股權;
(六)發生合并、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七)被監管機構或者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
(八)被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托管、接管或者撤銷等措施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九)出現無法行使股東權利或者履行股東義務的情形;
(十)股東為員工持股平臺的,員工持股平臺成員或者其出資額發生變化;
(十一)可能對公司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相關情形包括:
(一)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二)公司治理、合規內控、風險管理不符合規定,或者財務狀況持續惡化,可能出現《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或者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等影響公募基金管理人相關業務持續正常經營的情形;
(三)本辦法第七十一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情形,且情節特別嚴重;
(四)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條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六)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退出致使無法繼續經營除私募資產管理以外其他業務的,相關后續事項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無約定的,由各方當事人自主協商解決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轉讓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股東和相關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不能正常經營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期間,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做好風險防范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基金從業資格,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以所在機構的名義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但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申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的,該機構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還應當分別符合本辦法有關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條件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由自然人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的,其他股東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自然人、金融機構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機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轉讓
????百三十九條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未按照規定劃付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準予注冊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的安全、獨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第五十一條 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決定其他機構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托管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業務正常運營
第三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運用基金財產,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轉讓
????百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未妥善保存或者備份基金份額登記數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基金服務業務
基金管理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
????百零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或者被撤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6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臨時基金管理人代為履行基金管理職責,并進行公示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轉讓
????第五十三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四)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募集份額總額;
????(五)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十三)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四條 被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基金托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給予警告,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證券市場禁入等措施,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配合現場工作組、托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臨時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財產、印章或者賬簿、文書等資料;
(三)隱匿、銷毀、偽造相關資料,或者故意提供情況;
(四)隱匿財產,擅自轉移、轉讓財產;
(五)妨礙基金業務運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規定承擔共同受托責任;
(七)妨礙風險處置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中基協發〔2023〕 5 號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將《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修訂為《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私募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轉讓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有前款行為或者股東不再符合法定條件的,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責令其轉讓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權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五十一條 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決定其他機構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應當組織專業人員成立托管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業務正常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