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關于執行<旅游法>有關規定的通知》: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1)2部以上的固定直線;
(2)傳真機、復印機;
(3)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4、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
5、在指定銀行開設專門****金帳戶,存入****金20萬元人民幣。
辦理流程:
1. 申請人齊備申請材料,登錄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提交申請
材料,按照系統設定的要求逐項提交相關材料。
2.窗口工作人員初步審查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
形式的,給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補齊補正通知書;對于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3.窗口工作人員將受理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單位相應部門進行審查;
4.審查后符合核發許可的申請,給予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核發許可的申請,告知不予核發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