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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4 18:36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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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員工持股平臺的主要形式有哪些?(珠海開公司優惠政策)
員工持股平臺的性質:
員工持股平臺本質上說是被激勵員工間接持有公司股權之方式,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由公司員工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形式,因其表現形式的多樣,而更具有靈活性,有利于公司決策權的集中,且員工持股平臺享有更低的稅收政策。
員工持股平臺的主要形式:
(一)公司型員工持股平臺
公司型員工持股平臺是指:通過員工共同出資設立其它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分得公司股權,且結合日前公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新設立公司無注冊資本低限制,便于此模式下員工成立新公司,新公司設立后,唯一目的就是受讓原公司的股權,進而實現員工間接持有原公司的股權。
(二)有限合伙型員工持股平臺
有限合伙型員工持股平臺:是結合我國2006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確認的有限合伙的制度,由員工共同出資設立新的有限合伙企業,結合我國有限合伙的相關規定,新的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原公司擔任有限合伙企業普通的合伙人(GP),執行新的有限合伙事物,承擔管理和決策職能;員工僅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參與合伙,即僅享受利益,不參與有限合伙企業管理,該種模式下,員工享受股權利益的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原公司控制權。
兩種模式利弊分析:
(一)稅負角度
公司型員工持股平臺:股權紅利等投資性收益,須先在公司層面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員工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有限合伙型員工持股平臺:根據合伙企業“先分后稅”的稅法原理,有限合伙層面不納稅,僅僅在員工層面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組建形式
公司型員工持股平臺:法律法規對此類規定較健全,主要適用《公司法》中相關具體規定。員工以股東身份加入公司,適用公司股東相關權利義務。
有限合伙型員工持股平臺:進入、退出模式相對較靈活,可以通過合伙協議進行約定,且由于有限合伙企業的特點,若原公司實際控制人擔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出資完全控制合伙企業。
(三)后續發展考量
公司型員工持股平臺:相關規制性法規較多,后續發展相對穩定,未來政策風險較小;且因員工股東特殊身份,在上市之前公司需結合員工具體情況,提前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原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產生的影響。
有限合伙型員工持股平臺:目前國內合伙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實踐中,不同地區關于合伙企業方面解釋存在區別,未來面臨政策規范的風險;合伙性質的獨特性,便于決策,利于在上市之前對原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
珠海橫琴設立員工持股平臺可以享受個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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