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方公布的資產管理業務統計數據結果顯示,截至2019年第四季度末,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場外期權交易公司轉讓、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52.23萬億元,其中,私募基金規模14.08萬億元(產品數量為81710只),具體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8.8713萬億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5610萬億元,創業投資基金1.2088萬億元,其他私募投資基金1.44萬億元等,其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合伙型、契約型和公司型,常見于各類資本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平臺公司、上市公司參與設立的產業基金、政府引導基金等。
以上市公司為例,我們發現,截至2019年第四季度末,我國近4000家上市公司的拾大股東中,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已經占據了重要的席位,大量上市公司基于戰略意圖或者財務意圖等,作為投資方參與設立或主導設立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場外期權交易公司轉讓在我國資本市場中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正是由于這樣的背景,私募基金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一直是實務界關注的前沿主題。
對于合伙型私募基金/企業而言,其相關稅收規定存在諸多不明確甚至滯后的地方。自2000年1月1日起,《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場外期權交易公司轉讓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此拉開了合伙企業“穿透”征收所得稅的序幕,具體稅收政策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等。
自2008年以來,針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持續發生重大調整,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頻繁更新,合伙型私募基金涉及的印花稅和增值稅政策存在諸多爭議,各種問題和爭議不斷出現。如何解決好法人投資者、自然人投資者,以及存在復雜嵌套關系時投資者的涉稅問題是一項重要的挑戰。
對于契約型基金而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明確:場外期權交易公司轉讓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針對資管產品運營環節的增值稅按照3%征收率簡易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