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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直轄市 上海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4 16:51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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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9】8號文解釋稱,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里的相關表述:創業投資企業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還有釋義:“前款所稱創業投資,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八章對于創業投資基金特別規定”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目前中基協與股權投資相關的業務類型定義,可細分為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類FOF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類FOF基金。實操中,上述投資階段的劃分有重疊的地方。
從 2019 年 1月 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 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 照“經營所得”項目、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該文件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