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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4 15:05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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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經營機構自律管理的通知
為提升私募基金規范化運作水平,構建私募基金行業“優勝劣汰、進退有序”的常態化退出機制,于2022年1月30日,中基協發布了《關于加強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7類私募機構異常經營的情形及處理辦法。小編認為新規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清退“僵尸”私募機構,提高私募行業高質量發展,從而更好的維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謂僵尸私募機構,是指無在管的私募投資基金,實際已無持續經營能力的管理人;這次協會對“僵尸”管理人的高管影響極大,特別是一些置若罔聞的僵尸管理人,對新規不聞不問的,從而被協會強制注銷的,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可能將被記入誠信檔案,影響后續在私募基金行業任職。
一、異常機構情形
本通知所指經營異常機構,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按照《公告》應當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異常經營情形。
二)根據《關于加強私募基金信息報送自律管理與優化行業服務的通知》(中基協字〔2021〕107號)被列入信息報送異常機構,且超過12個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發布之日,仍未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選擇機構類型的情形。
四)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試點機構)無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類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過12個月持續無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為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或被認定為經營異常,且建議協會啟動自律處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情形。
根據《關于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協發〔2015〕14號)在協會疑似失聯公告發布后,符合失聯找回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適用本通知。
二、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措施
一是針對第(一)類經營異常機構,按《公告》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是針對第(二)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統提交歷年未提交的年度財務報告時需上傳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鑒證意見函(鑒證意見函模板詳見附件1)。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三是針對第(三)類經營異常機構,鑒于其長期消極應對協會自律規則,展業狀態不明,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亦應提交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經審計無保留意見的歷年未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四是針對第(四)類經營異常機構,根據證監會《若干規定》,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業,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五是針對第(五)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其中,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后申請備案的首只私募基金產品應當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統上傳托管人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盡職調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盡職調查審核要點完成盡職調查的書面說明文件。
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中應明確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過12個月無在管私募基金的相關運營情況說明并由投資者簽字確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六是針對第(六)類經營異常機構,根據協會于2018年3月27日發布的《關于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決定》,若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其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協會將根據調查認定結果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相關部門認定其為經營異常機構,且建議協會采取自律措施的,協會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附上上述部門出具的關于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異常事項已整改的無異議函。
七是對于第(七)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的,協會將視情節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