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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2-14 12:55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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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工作的首要問題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是生產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應急預案則是其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和基本內容。那么,一個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首要問題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是生產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應急預案則是其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和基本內容。那么,一個企應急管理工作的首要問題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是生產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應急預案則是其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和基本內容。
——應急管理工作的首要問題
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是生產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應急預案則是其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和基本內容。那么,一個企業究竟應當編制多少個應急預案?這是應急管理工作的首要問題。
編制應急預案數量問題的內涵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的數量問題,應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涵:
是否必須編制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這就是說,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編制應急預案,這是不容置疑的。
至少應編制幾個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數量的底線是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工作比較基本的要求,是生產安全管理的底線,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充分了解法律法規對其編制應急預案的種類和數量的要求。
編制多少應急預案才能符合應急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的數量應當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全部內容,以此來有效地控制各種事故、災難的發生和發展;如此又要與自身的應急能力相適應,這就要結合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編制的數量。
確定編制應急預案數量的主要原則
有法必遵,有規必守的原則國家安委辦《關于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應急預案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這是應急管理工作必須遵守和執行的。目前我國對應急管理工作做出規定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文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在法律方面,主要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礦山安全法》、《環境保護法》、《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在法規方面,主要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防汛條例》等。
在標準及其他文件方面,主要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辦字〔2015〕11號)…等。
上述法律、法規和標準所規定要編制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就必須嚴格執行。
編制應急預案的底線原則不同行業和危險性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編制的應急預案數量和內容是不同的,要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涉及到如下管理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就必須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這是編制應急預案的底線原則。
1)有關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2)有關危險物品的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3)有關職業病的應急預案《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有關消防的應急預案《消防法》第十六條第 一款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有關環境保護的應急預案《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6)有關礦山事故的應急預案《礦山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
7)有關建設工程的應急預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四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8)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9)有關特種設備的應急預案《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10)有關防汛應急預案《防汛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防汛抗洪任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所在流域或者地區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規定本企業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監督實施”。
許多省市所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也有相應的內容。例如,《上海市防汛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和區、縣防汛預案確定的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防汛任務的要求,結合各自的特點,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防汛預案,并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防汛任務的單位還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防汛的自保預案”。
有關地震應急預案在地震多發地區,應當制定有關防震和抗震的應急預案。有關地震方面的應預案大都出現在地方性法規中。例如《云南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大中型企業、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工程和學校、醫院、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車站等人員集中的單位和場所,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1)其他方面的應急預案除了涉及以上各項管理對象必須編制應急預案外,還有如下兩類規定:一是,一些特殊行業,包括鐵路、民航、水運、公路交通、電力等,對其特殊應急預案有專門規定;二是,特殊氣候和地質災害方面的應急預案,如防臺風的應急預案、防滑坡的應急預案等,主要是在有關地區性法規中予以規定。
從實際需要出發的原則
生產經營單位除了按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編制的應急預案以外,還要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編制一些具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存在易燃易爆物品,且有發生重大事故可能的;
二是,存在有毒有害物質,且有泄漏可能的;
三是,如果發生停水、停電、停氣,可能影響正常生產生活情況的;
四是,其他情況,包括交通擁擠、人員聚集場所和存在重大治安問題的場所。
那么,如何確定是否存在上述情況,又如何確定其是否需要編制應急預案呢?這就需要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中的有關規定,按以下工作程序執行。
成立工作組,制定工作計劃要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職能分工,成立以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編制任務、進行職責分工,制定工作計劃。
進行資料收集收集應急預案編制所需的各種資料(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的要求、有關技術標準、國內外同行業事故案例分析、本單位的技術資料等),尤其是要充分借鑒國內外同行業事故教訓及應急管理工作的經驗,這是我們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寶貴財富。
進行危險源及風險分析生產經營單位要在對自身的具體情況進行危險因素分析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基礎上,確定本單位可能發生事故的危險源、事故類型和后果,進行事故風險分析,指出事故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故,并形成分析報告,作為應急預案的編制依據。
應急能力評估生產經營單全要對本單位應急裝備、應急隊伍等應急能力進行評估,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經過以上程序后,確定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或災難,并編制與之相適應的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