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nèi)發(fā)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2-14 10:41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1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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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器械指令簡介
有源植入醫(yī)療器械指令(EC-directive90/385/EEC 簡稱AIMD)
適用于心臟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島素泵等,已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強制實施。
醫(yī)療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 簡稱MDD)
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1998年6月14日強制實施,目前已升版為2007/47/EC。
體外診斷試劑指令(EC-Directive98/79/EC 簡稱IVDD)
適用于血細胞計數(shù)器、妊娠檢測裝置等,已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強制實施。
93/42/EEC的定義/范圍
醫(yī)療器械:
是指制造商預定用于人體以下目的的任何儀器、裝置、器具、軟件、材料或其他物品,無論它們是單獨使用還是聯(lián)合使用,包括獨立用于診斷和治療的軟件:
疾病的診斷、預防、監(jiān)視、治療或減輕
損傷或殘障的診斷、監(jiān)視、治療、減輕或修補
解剖學和生理過程的探查、替換或變更
妊娠的控制
醫(yī)療器械不是通過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學作用等方式在人體內(nèi)或人體上達到其預定的主要作用,但這些方式有助于其他功能的實現(xiàn)。
附件:
本身雖然不是器械,但由其制造商專門指定與器械一起使用,使其能夠按照制造商預定的器械用途來使用
制造商:
是指在以其名義將器械投放市場前負責器械的設(shè)計、制造、包裝和標簽的自然人或法人,無論這些工作是自己完成的,還是由第三方代表他完成的。
預期用途:
是指根據(jù)制造商在標簽、說明書和或宣傳材料中提供的資料對器械預期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