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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4 05:11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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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這個文件說:“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部分條款已被05年《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代,17年12月修改了,但與《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不一致的,仍然以《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為準。
當前上市規則和章程指引都允許對控股股東等關聯方提供擔保,上市公司可以對控股股東關聯方提供擔保,但不能提供財務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