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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9 05:36 |
最后更新: | 2023-11-29 0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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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資企業ODI手續如何辦理?(如何提高通過率)
假外資”現象有很多目的,早期常常是為了成立虛假的FDI企業,騙取國家優惠政策。隨著資本的大量流入和積累,稀缺性有所降低,中外資企業條件待遇也逐漸統一,日常管理中還是存在可疑和虛假行為,那么當前的“假外資”的渠道模式有哪些新變化,新動向,其中存在的動力又有哪些?我們將結合案例來為大家全面剖析。
一、“假外資”概念
“假外資”主要指的是,表面上有外資流入,比如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并購或股權轉讓,如果追溯資金來源,流入的資金并不屬于外商,而是境內的資金先流出再流入(返程投資),或者是境內客戶存放在境外的資金以外資名義流入。
“假外資”都是有線索可循的,日常管理中都是本地企業主一人說了算,沒有外商影子,員工都認為是在一家中資企業工作。執照上外方也常常是注冊在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地。在資金的流動方面,一是通過各種渠道在境外獲得資金,主要有地下錢莊、貿易收付匯、非貿易、并購及股權轉讓、境外借款等途徑。二是企業成立后,有的會構造各種虛假交易抽逃資本金。
資本項下主要是通過境外投資,境外借款,股權轉讓等方式將資金調出境外。
案例12:境外投資返程。企業A向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100萬美元額度批下來后資金匯出到在境外投資設立的B企業,企業沒有實際經營和融資行為,后資金快速流轉到境外C企業,C企業又以在境內設立外資企業名義匯回資金,辦理FDI登記時承諾為非返程企業,后在相關外匯業務辦理中被發現返程投資屬性。
案例13:違規境外投資回流。A地十多年前紛紛出國海外務工,前后出去將近1萬人,一開始是用資金的工資參與境外非洲礦產的開發,后來也通過非正規渠道將境內資金轉移到海外參與礦產開發,很多是自己的親朋好友的資金,由一個境外務工人員代持,弄了簡單的出資證明和分紅比例約定,是未經批準的自發行為。后來,礦產開發積累了幾十億元的利潤,以外資的身份回國設立外資企業。
案例14:國資平臺境外發債返程投資。A縣國資平臺公司,在境外發債10億美元,期限3年,券商為了協助完成招商引資任務,發債主體為境外平臺,融資后直接作為外資流入。據了解,該債券由于縣域財政狀況一般,評級不高,最終購買方也都是地方銀行等機構,實際債務人,債權人均為境內機構,典型的“假外資”。資金也大多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債務到期后需要接續還舊,一旦中間出現狀況就會出現風險。
案例15:政府融資平臺境外發債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模式。A縣政府平臺公司在境外發債3億美元,融資后成立QFLP基金,投資境內私募股權。由于QFLP能夠統計為招商引資,很多地方政府都在積極開展,但業務本質上和境外發債返程投資是一樣的(債權人和資金最終用途),“明股實債”風險大,監管部門應當予以關注,加強穿透監管能力,特別是除了完成“招商引資”任務外,私底下還有沒有什么動力或壓力?
案例16:企業內保外貸后履約賠付。企業A在銀行辦理內保外貸業務,讓銀行為香港的企業B開立備用信用證提供擔保,在香港銀行辦理金額3770萬美元貸款,履約賠付金額高達3770萬美元,企業向銀行繳納人民幣全額保證金。一年后,該筆業務履約賠付。后來經過調查,該筆業務其實是借新還舊兩年期的另一家銀行貸款,而上筆業務也是償還前期的貸款,最終發現多年前最早的那筆貸款在境外也沒有按貸款用途使用(當時用途為收購股權),境外公司也是境內家族成員實際控制,經過多次騰挪轉移之后,作為投資款匯回境內。
案例17:境外借款后長期使用。境內企業A在境外注冊公司B,后境外公司在境外融資50萬美元,期限5年,作為外商投資款匯入境內。后以境內企業的利潤分配匯出,部分用于歸還貸款。
案例18:股權轉讓虛報溢價。境外企業A與境內企業B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境外企業A轉讓45%的C企業股權給B,定價高于財務審計價格1200萬元,股權轉讓總金額高達億元,資金以股權轉讓款匯出境外。后經過稅務調查,該筆股權轉讓業務存在巨額偷稅漏稅行為,才拔出蘿卜帶出泥,發現虛假溢價資金流出行為。核實,該企業A為境內企業B控制的關聯企業,后在境內又投資了多家外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