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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8 14:49 |
最后更新: | 2023-11-28 1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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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存在哪些主要的交易風險?
筆者認為,除承租人、擔保人的信用風險外,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還可能存在以下常見風險:
(一)租賃物瑕疵導致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成立的風險
該等風險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的常見風險。在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中,除了租賃物適格性、原出租人對租賃物權屬文件的取得情況可能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成立產生影響外,如果原出租人未向新出租人交付全部的租賃物權屬文件;或在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開展前,租賃物已經被承租人開展了融資租賃或抵押融資導致中登網存在其他權利登記的,也可能對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產生影響。
(二)原出租人未向新出租人披露其已經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
《民法典》第54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予新出租人后,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從權利應當一并轉讓,該等權利包括租賃保證金。在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中,確實存在部分原出租人故意不向新出租人披露其向承租人收取過租賃保證金的情形。該等情況下,由于承租人在融資租賃期末有權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就租賃保證金沖抵期末應付租金,或要求新出租人退還租賃保證金,新出租人將發生損失。該等損失原則上應由新出租人向原出租人主張。
(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存在手續費交易安排
劉貴祥大法官在《關于金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的理念、機制和法律適用問題》一文中指出:“……金融機構違反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政策規定,超出國家金融監管政策規定收取利息的,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無效;違規向中小微型企業收取貸款承諾費、法人賬戶透支業務承諾費、銀行承兌 匯票敞口管理費、資金管理費、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禁止或限制收取的費用,或者在發放貸款時強制搭售保險收取高額服務費用等變相增加企業隱性融資成本的,應當認定無效。三是,違規收取的利息和費用的處理。對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違規收取的利息和費用,借款人主張依照《民法典》第561條、第670條的規定沖抵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目前,部分人民法院已經參考上述觀點,認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手續費的合同約定無效,或認定出租人收取手續費的交易安排本質上的意思表示仍然是收取利息,或認為出租人未提供手續費相應服務的證據并據此確認出租人無權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