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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8 11:41 |
最后更新: | 2023-11-28 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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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業在內地進行商業活動或投資,內地的合作伙伴或銀行、工商登記機關亦有需要對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業登記記錄、董事或股東資料、財務狀況等等。香港企業到內地人事投資、經商,亦或者是大陸人在香港注冊香港公司后,在國內用香港公司投資經營等相關事宜時,由于內地有關部門及人士無法了了解香港當事人的真實情況。香港企業在大陸設代表處或港資公司時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內地購置不動產。海外公司或外國人士如要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公司、購買物業、或需要到政府注冊登記的商品時,則需要出具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公證文件。
為解決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民事、經濟法律事務所需公證證明問題,從1981年開始,司法部經商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證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師作為委托公證人,負責出具有關公證文書,經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并加章轉遞后,送回內地使用。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該項制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人民法院和內地其他機關處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后,這一制度仍將繼續實行。
隨著香港與內地民事、經濟和其他交往的不斷增多,各類公證事務也日益增加。到1995年10月底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師作為中國委托公證人。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港案件時,應嚴格審核確認公證文書的合法性,防止未經授權的機構、人員出具的無效證明和不法人員偽造的公證文書。為此,現將該207名委托公證人名單和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轉遞專用章式樣印發給你們。在辦理涉港案件中,對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均應要求當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經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證證明;對委托公證人以外的其他機構、人員出具的或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應視為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也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隨著香港和內地聯系的日益緊密,港人到內地探親、定居、領養子女或結婚的數量隨之增多,大量的港商到內地從事投資、經商活動,內地有關部門及人士無法了解香港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如香港居民到內地登記結婚,此時國內的相關部門有必要了解該居民在香港的婚姻狀況;港商在內地進行商業活動或投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門等有關單位亦有需要對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業登記紀錄,董事或股東數據,財務狀況等等。
香港律師對在內地使用的法律文書的公證,是指由取得中國要托公証人的港律師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通過公證的方式來證明香港公司的相關情況;
正常指的是公司基本文件的認證,由辦事地區認定的律師在香港相關部門進行公司信息的核實,一般由香港律師擬定好相關證明文件后再拿到對應的部門(即大使館)進行認證。在大陸辦事的一般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駐香港處公證處進行認證,這份文件一般是香港公司用于在中國內地辦理投資、設立公司代表處、轉讓商標或在內地辦理與香港公司相關等事務所需的文件。
中國公證文書是指在香港簽發的文件、用于內地。在香港發出的文件,要在內地使用,必須公證,即是公證必須找中國委托公證人簽章,否則無效。
香港公司公證正常指的是公司基本文件的認證,由辦事地區認定的律師在香港相關部門進行公司信息的核實,一般由香港律師擬定好相關證明文件后再拿到對應的部門(即大使館)進行認證。在大陸辦事的一般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駐香港處公證處進行認證,這份文件一般是香港公司用于在中國內地辦理投資、設立公司代表處、轉讓商標或在內地辦理與香港公司相關等事務所需的文件。
個人事務公證:
授權書、委托書、收養、繼承遺產、贈與、親屬來港、經濟交易事務,如房地產。
香港律師公證的辦理過程香港的文書送往中國(內地)使用,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公證文書必須經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才能送往中國內地使用。法院與司法機關《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