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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6 05:26 |
最后更新: | 2023-11-26 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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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研究比較美國與歐盟醫療器械法規,直觀地對比得出兩者在監管思路與方式方面的異同,對于需銷往歐美兩大市場的企業而言,這無疑是一次讓自身更加從容應對審核的知識充電。
1. 監管模式
1.1 法規執行模式上,美國采用集中式管理,歐盟采用分權式管理。
FDA的器械與放射衛生中心是美國醫療器械法規的執行部門,是一個中央集權的機構;
歐盟則采用分權方式,醫療器械上市前的管理通過簽約形式委托給第三方機構;
美國的醫療器械法規是藥品法的附屬部分,對器械的要求自然也采用與藥品法規相同的模式,其管理更是建立在具體的產品數據庫之上。
歐洲則為醫療器械單獨立法,根據器械特點采納工程管理模式,并以原則為導向配合標準的應用。
1.2 美國醫療器械管理體系的核心是: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A)。
· 其特點在于:廣泛采用嚴格的藥品管理模式;
· 其突破性在于:提出產品的上市前和上市后監管,并建立以產品風險為依據的醫療器械分類和管理制度,將1,700多種醫療器械分作3大類管理。
FDA醫療器械管理模式的特點可歸納為:
· 以產品分類及審查原則數據庫為基礎;
· 全面綜合的醫療器械定義,對醫療器械的界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區分提出判斷依據;
· 基于風險的醫療器械分類制度和市場準入理念;
· 監督醫療器械生產者的法規執行情況;
· 要求生產者和使用者反饋醫療器械的使用情況;
· 中央集權和專家支持的醫療器械管理方式。
1.3 MDR是歐洲聯盟委員會發布的新的醫療器械法規,全稱為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也稱為醫療器械法規,旨在保障歐洲市場銷售的醫療器械符合歐洲安全、有效、質量標準和法規要求。
2. 器械分類
2.1 在美國,產品是否醫療器械完全由FDA決定;
2.2 在歐盟,產品是否為醫療器械由制造商(申明的產品預期使用目的)決定。
2.3 據風險等級的不同,FDA將醫療器械分為3類(Ⅰ、Ⅱ、Ⅲ),風險等級逐級升高,Ⅲ類為高。FDA對每種醫療器械都明確規定其產品分類和管理要求。
2.4 MDR法規51條根據器械預期用途和其固有風險,將醫療器械劃分為4個類別:Ⅰ類(Ⅰs,Ⅰm,Ⅰr)、Ⅱa類、Ⅱb類、Ⅲ類。
3. 質量體系
3.1 美國對醫療器械質量體系要求單獨立法,并強制執行。
歐盟無獨立的質量體系法規,而是將要求融入歐洲統一標準,并在產品上市前審查環節加以體現。
3.2 FDA驗廠按照QSR820體系執行,QSR820屬于法規、而非認證,企業拒絕接受檢查被視為違法,而企業拒絕后直接的后果就是收到FDA的警告信,嚴重的后果是被拉入黑名單并被FDA官網出具進口禁令,從此無緣美國市場。
備注:I類產品,每4年檢查1次;II/III類產品,每2年檢查1次。
3.3 歐盟所要求的質量體系基于ISO13485。ISO13485構成架構基于ISO9001,區別于美國QSR的7個子系統構成,ISO13485是以過程為基礎的質量管理體系模式。
醫療器械在歐盟上市需取得CE證書,并由歐盟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頒發證書。企業可根據法規要求選擇不同的認證途徑。MDR的Ⅰ類(非滅菌、非測量、非重復使用)醫療器械無需公告機構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