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海關商品品牌、HS編碼謊報、危險品瞞報現象屢見不鮮,這種不合規的報關操作方式,不僅嚴重擾亂進出口市場、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損害國家的利益,不利于貨物運輸過程中合適的防護措施的采取,大大增加事故發生的幾率,更可能致使船舶在載運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等嚴重后果。
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規范正確的海關申報方式,以及不合規的謊報瞞報操作所帶來的后果。
一、海關商品規范化申報(一)海關商品規范化申報的目的及意義1.提高進出口企業通關效率。
2.規范進出口企業申報行為。
3.防范進出口企業通關和海關執法管理風險。
4.為海關各項工作提供準確、詳實的商品信息。
5.完善海關查驗監管工作。
6.確保海關稅收征管質量。
(二)海關商品規范申報的具體要求1.根據2021年9月18日海關總署令第252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第七條,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如實準確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事項,并且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確定相應的商品編碼。
詳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51732.htm2.為了規范進出口企業申報行為,提高申報數據質量,促進貿易便利化,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國海關出版社出版),本《目錄》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在報關時應當嚴格按照《目錄》中關于規范申報商品品名和規格的要求,認真填制報關單并依法辦理通關手續。
詳見: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70/302272/4764243/index.html;3.規范申報要素的內容也正是品名、品牌、成份、含量、功能、用途等商品屬性,且按要求填報后可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其他各環節的要求。
為了規范報關單填制,海關總署于2008年發布第52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并后續對其進行有益的補充。
詳見: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55523305&wfr=spider&for=pc;二、海關品牌申報(一)品牌類型品牌類型包括5個選項,分別是“無品牌”(代碼0)、“境內自主品牌”(代碼1)、“境內收購品牌”(代碼2)、“境外品牌(貼牌生產)”(代碼3)、“境外品牌(其他)”(代碼4)。
(二)申報要求1.帶有R或者TM標識的,一定要申報有品牌。
2.沒有帶R或者TM標識的,但有明顯的字母或者漢字在產品或外包裝上面,也可以報有品牌。
3.沒有帶R或者TM標識的,沒有明顯字母或者漢字在產品或外包裝上面,則可以申報無品牌。
4.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系統查詢網站:http://202.zscq/search/jsp/vBrandSearchIndex.jsp如果品牌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系統無備案的情況下,只需在報關單上備注品牌即可,如果品牌有備案,那么在出口的時候一樣要持有品牌授權書才能出口。
需要注意的是:工廠牌,應申報有品牌;國外客戶牌,也應申報有品牌;只要是產品、外包裝或說明書吊牌上面有品牌的,一定要申報有品牌。
(三)違規責任及相關案例1.品牌申報不符當事人委托某報關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一般貿易項下非醫用紅外額溫計(沒有品牌)500個。
經海關查驗,上述出口貨物實際為“歐牧”牌紅外額溫儀,與申報不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對發貨人處以人民幣5100元罰款。
2.無品牌商品申報為有品牌某公司委托當事人報關公司出口非醫用防護口罩一批,經海關查驗發現,該批口罩申報為“FIPILOCK”牌,實際到貨為無品牌。
經查驗,某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當事人公司提供報關所需單證(郵件附件包括裝箱單、口罩資質證明、報關單預錄入單等),在上述報關單預錄入單中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中列明該批貨物品牌為“FIPFLOCK”牌,而在上述郵件所附其他單證中并未顯示貨物品牌信息。
報關公司承認,造成品牌申報不實是因其僅對出口貨物進行單證審核,未就貨物品牌情況進行核實,亦未向海關申請對貨物進行實地核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xingzhengchufa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對報關公司處以人民幣1000元罰款。
3.侵犯知識產權當事人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無品牌玩具。
經查驗,該批貨物上標有“NERF”、“迪士尼”、“奧迪”等商標及圖形,屬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應按侵權行為進行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十六條及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四十八條(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處以沒收侵權貨物,并罰款人民幣12000元。
三、海關商品編碼申報(一)申報要求緝私是海關國保證順利完成監管和生產等任務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是指海關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在海關監管場所和海關附近的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為發現、制止、打擊、綜合治理走私活動而進行的一種調查和懲處活動。
報關商品的錯誤HS歸類導致的問題也會被列入海關緝私的范圍。
大家在對報關商品進行HS編碼歸類申報的時候,申報要素一定要描述正確,對應的HS編碼歸類信息也需要盡可能確認正確,如有不確定的需及時與報關員做確認,防止因錯誤歸類,被海關按照違反海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列入緝私案件,影響到個人和集體利益。
(二)違規責任及相關案例1.進口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導致漏繳稅款當事人上海A液壓設備有限公司委托上海B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及2019年11月5日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兩票,其中,申報品名為比例減壓閥的商品共10項,申報商品編號均為(關稅率2%),申報總價分別為CIF21950.46歐元及FOB1602.96歐元,報關單號分別為2233203、2244203。
經海關稽查發現,上述進口貨物實際商品編號應為(關稅率5%),與申報不符。
經海關核定,上述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189953元,應納稅款共計人民幣41409.75元,當事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6610.36元。
綜上,上海浦東機場海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科處罰款人民幣4000元。
2.出口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導致多退稅款2022年7月8日,當事人北京**安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司機駕駛粵ZCK1*港貨車持880**號出口貨物報關單(載貨清單號:5)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一批,從深圳灣口岸出境。
經海關查驗,該報關單申報出口電子標簽設備(Electronic Tags牌|V10型)25000臺,商品編碼:;實際出口貨物均為舊ETC設備外殼(無牌無型號)25000個,商品編碼:,品名和商品編碼申報不實。
以上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影響出口退稅管理,可多退稅款人民幣17.0877萬元。
四、海關危險品申報(一)危險品基本概念1.危險化學品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闡述: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不適用: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有2828個條目,序號2828是類屬條目(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油漆、輔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閉杯閃點≤60℃]),除列明的條目外,符合相應條件的,屬于危險化學品。
2.危險貨品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中的闡述:危險貨物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二)海關監管職責及進出口相關要求1.法律法規賦予海關的監管職責(1)對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進行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
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
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2)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2.進出口監管要求及法律法規依據詳見: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29089.html《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
(三)違規責任及相關案例1.進出口不實申報或不申報須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相關案例:2020年7月22日浦東機場貨機著火事件相關貨物在托運過程中,貨主向托運單位提供的貨物品名為“智能噴霧機、二氧化氯消毒盾、二氧化氯消毒劑、包裝袋和封口機”,托運單位明知該票貨物包含的化工品對應有兩份鑒定證書,鑒定分別為“非限制性貨物”和“危險品”,托運單位與貨主方面經辦人王某溝通后,決定僅采用鑒定為“非限制性貨物”的樣品名稱“納米緩釋潔凈材料(含1%二氧化氯吸附于納米材料上)”開展后續委托業務,僅申報了貨物品名為“納米緩釋潔凈材料(含1%二氧化氯吸附于納米材料上)”,未如實申報貨物中實際包含的危險品消毒粉劑、二氧化氯消毒片劑等,“該行為涉嫌瞞報貨物品名,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2023年1月7日,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這起航空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埃塞航空貨機貨艙起火的原因并非早前輿論猜想的航空器電器故障、含鋰電池貨物起火等情況,官方認定最大可能的起火原因為:主貨艙中裝載的二氧化氯消毒片劑在高溫、潮濕環境中自燃引發火災,直接導致了這架市場均價約23億人民幣的全貨機報廢。
2.未經檢驗擅自出口法檢商品或擅自使用銷售進口法檢貨物須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案例:某企業未經檢驗擅自使用進口危險化學品案B公司受S公司委托,于2021年4月6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上海海關所屬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申報進口一批貨物,報關單項下共10項貨物。
其中第八項申報品名為三鹵甲烷(THM)試劑3酸溶液,申報商品編號為,數量48瓶,申報貨物屬性為V/W非特殊物品。
經海關核查并認定,該批貨物實際為危險化學品并需要實施法定檢驗,B公司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進行商品檢驗并擅自使用完畢。
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B公司違法行為實施了xingzhengchufa。
3.提供或使用未經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須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提供或者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提供或者使用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裝運出口危險貨物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20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案例:某企業出口危險貨物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案2022年3月24日,C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汕頭海關所屬汕頭港海關申報出口電動玩具等貨物一批。
經海關查驗,發現有未申報貨物鉛酸蓄電池(含稀硫酸15%)40個。
鉛酸蓄電池(含酸)屬于第8類危險品,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為UN2800,其包裝容器應經海關鑒定合格方可出口。
C公司出口危險貨物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對C公司違法行為實施了xingzhengchu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