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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6 04:36 |
最后更新: | 2023-11-26 0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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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R法規第113條第2節,明確了法規啟用的時間為2020年5月26日,意即設置了約3年的過渡期。但由于COVID-19疫情的影響,在2020年4月3日,歐盟委員會對外發布新版醫療器械法規(MDR)推遲一年(即2021年5月26日)實施,在此之后,公告機構將不再簽發CEMDD證書和CE AIMDD證書。
MDR法規側重于臨床表現、更好的醫療器械可追溯性和更高的患者透明度。醫療器械進入歐洲市場的準入將更加嚴格,對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以及公告機構的要求也將擴大和加強。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更好地保護公眾健康和患者安全。
MDR法規共10章123條,17個附錄。MDR法規正文目錄如下:
章 范圍和定義
第二章 在市場上可獲得并投入使用器械服務,經營活動者的義務,代理,CE標志,自由移動
第三章 器械的識別和可追溯性,器械注冊和經營活動者,安全和臨床表現概述,歐洲醫療器械數據庫
第四章 公告機構
第五章 分類和一致性評估
第六章 臨床評估與臨床試驗
第七章 上市后監管,防范和市場監管
第八章 成員國之間的合作,醫療器械協調小組,專家實驗室,專家組和器械登記
第九章 保密,數據保護,資金和罰款
第十章 *終規定
MDR法規有17個附錄,具體如下:
附錄I 通用安全與性能要求
附錄II 技術文件
附錄III 上市后監管技術文件
附錄IV EC 符合性聲明
附錄V CE 符合性標識
附錄VI 根據第29(4)和31 條提交的注冊器械和經濟運營商信息,根據第28 和29 條提供給UDI數據庫的核心數據元素與UDI-DI,和UDI 系統
附錄VII 公告機構需滿足的要求
附錄VIII 分類標準
附錄IX 基于質量管理體系的符合性評估和技術文件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