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 | 上海智慧招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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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 200.00元/件 |
發(fā)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fā)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上海 上海浦東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fā)布時間: | 2023-11-26 00:50 |
最后更新: | 2023-11-26 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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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1.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提出并與被派遣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⑨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⑩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勞務派遣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①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被派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④勞務派遣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需裁減人員的;⑤勞務派遣單位因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⑥勞務派遣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⑦勞務派遣單位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勞動合同終止:①勞動合同到期,除勞務派遣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勞務派遣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②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營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5.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①被派遣勞動者因上述第(七)條第2款第①~⑥項、第3款原因被用工單位依法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因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而解除勞動合同的;②因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導致勞動合同解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
重點提示
1.經濟補償按被派遣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月工資是指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被派遣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3.勞務派遣單位違反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被派遣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件(略):
1. 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參考文本)
2. 勞務派遣協(xié)議(參考文本)
3. 相關法律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