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電性"/>
品牌: | 艾亞特蓄電池 |
型號: | 12V40AH |
規格: | 197*166*174mm |
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5 06:16 |
最后更新: | 2023-11-25 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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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亞特蓄電池12V40AH 技術規格
使用壽命后期極柱生長時的密封性能
1、性能好:正常使用下無電解液漏出,無電池膨脹及破裂。
2、放電性能好:放電電壓平穩,放電平臺平緩。
3、耐震動性好:完全充電狀態的電池完全固定,以4mm的振幅,16.7Hz的頻率震動1小時,無漏液,無電池膨脹及破裂,開路電壓正常。
4、耐沖擊性好:完全充電狀態的電池從20cm高處自然落至1cm厚的硬木板上3次。無漏液,無電池膨脹及破裂,開路電壓正常。
5、耐過放電性好:25攝氏度,完全充電狀態的電池進行定電阻放電3星期(電阻值相當于該電池1CA放電要求的電阻),恢復容量在75%以上。
6、耐過充電性好:25攝氏度,完全充電狀態的電池0.1CA充電48小時,無漏液,無電池膨脹及破裂,開路電壓正常,容量維持率在95%以上。
7、耐大電流性好:完全充電狀態的電池2CA放電5分鐘或10CA放電5秒鐘。無導電部分熔斷,無外觀變形。
◎電池充電:浮充(限制電壓,控制電流)使用:充電電壓V,電流不得大于1.75A;25℃時,電池浮充電流整到小于2mA/AH;循環使用(充飽即停,放完電即充):充電電壓14.1-14.7V/,電流不大于2.1A;注意:電池不可在密閉或高溫環境中使用,遠離火源!注:當環境溫度低于20℃或高于30℃時,需對電池充電電行調整,標準為18mV/℃。
◎保存:電池適合存放于低溫、干燥、通風、潔凈的環境中,充飽電存放
艾亞特蓄電池12V40AH 技術規格
6月2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其中指出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回收目標責任制,到2025年底,鉛蓄電池回收率要達到70%以上。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企業),應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實現國家確定的回收目標,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
要納入回收管理的鉛蓄電池包括起動電池、動力電池、工業電池等用途的各類鉛蓄電池。從此次發布的回收管理辦法來看,鉛蓄電池的回收管理與之前動力鋰電池管理辦法有諸多相似之處,例如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統一編碼標識制度,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在鉛蓄電池產品顯著位置標注符合國家統一編碼標準的產品編碼,確保每個鉛蓄電池的唯一性管理,編碼標識標準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政策意見稿在鉛蓄電池回收經營、分類管理、貯運、回收網點建設等方面也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以下是征求意見原文:
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章 總 則
條 (目的和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99 號),為規范廢鉛蓄電池回收和利用行為,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保護生態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指鉛蓄電池,包括作為起動電池、動力電池、工業電池等用途的各類鉛蓄電池。
第三條 (管理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建立鉛蓄電池回收利用部際協作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總體制度設計及綜合協調,生態環境部負責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環節環境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相關標準、標識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四條 (回收目標責任制)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回收目標責任制。到2025年底,鉛蓄電池回收率要達到70%以上。國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更新回收目標。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企業),應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實現國家確定的回收目標,于每年 3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組織生產企業以聯合體方式完成回收目標。
生產企業回收率=(當年廢鉛蓄電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國內銷售量平均值×100%。
進口企業回收率=(當年廢鉛蓄電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進口量平均值×100%。
上述回收量指生產企業(含進口企業,下同)回收并交規范資源化利用企業處置的數量。聯合體方式承擔回收目標責任的,以其成員企業的總回收量和總銷售量為基準計算回收率。新設立的生產企業次年起承擔回收目標責任,生產和進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國內銷售量(進口量)為基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殘次品、庫存等未進入消費系統的材料和產品不計入年度回收率計算范圍。
回收率核算細則另行制定發布。
第五條 (統一編碼)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統一編碼標識制度。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在鉛蓄電池產品顯著位置標注符合國家統一編碼標準的產品編碼,確保每個鉛蓄電池的唯一性管理。編碼標識標準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臺賬制度)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關鍵節點電子臺賬制度,鉛蓄電池生產(進口)、銷售、收集、貯存、資源化利用企業(含再生鉛企業、大型鉛冶煉企業等)應按要求建立臺賬,記錄鉛蓄電池的種類、艾亞特蓄電池12V40AH 技術規格數量、流向等信息。臺賬的標準樣式和保存時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