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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5 05:50 |
最后更新: | 2023-11-25 0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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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是指石油經過現代化的煉制加工生產而成的石油產品,廣義的成品油包括石油燃料、石油溶劑與化工原料、潤滑劑、石蠟、石油瀝青、石油焦等。
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按照升(第二法定數量)對成品油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進口成品油第二數量的申報要求以及申報中的常見錯誤,助力企業進口申報規范提速!
規范“第二法定數量”的系列公告要求
根據國內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相關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等發布了以下公告,對部分應稅成品油商品的第二法定數量進行了規范: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成品油等商品的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9號公告)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海關總署2009年第15號公告)(廢止)
海關總署關于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計征問題的公告(總署公告〔2010〕46號)
海關總署關于明確成品油法定數量申報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3〕10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9號)
01知識點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0號中明確了第二法定數量的申報方式: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商品品目‘2710’項下商品時,其第二法定計量數量(計量單位為升)應統一按給定公式,由第一法定數量(計量單位為千克)換算后向海關申報。”
“第一法定數量未在合同等報關單隨附單證及其他相關單證中直接列明的,應先按照實際密度及體積計算并申報第一法定數量,再換算第二法定數量。”
02知識點二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2021年第19號公告中明確,對視同石腦油、燃料油的成品油按照第二法定數量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該公告所稱視同僅涉及消費稅的征、退(免)稅政策。
需按照換算公式申報第二法定數量的商品一覽表
第二法定數量申報錯誤常見例子
01例子一
企業A進口潤滑油(商品編號:),申報第一法定數量為2227.35千克,按其包裝上注明的體積申報第二法定數量為1920升。
錯誤分析及糾正:第二法定數量申報錯誤,應按公式“1千克=1.126升”進行換算,第二法定數量應申報為2508升。
02例子二
企業B進口汽油(商品編號:),申報第一法定數量為14780千克,申報為第二法定數量為14780升。
錯誤分析及糾正:錯誤將第一法定數量的數值填到第二法定數量,應按照汽油的換算公式1千克=1.388升,申報為第二法定數量為20514.64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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