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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5 03:16 |
最后更新: | 2023-11-25 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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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現將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合伙企業的先分后稅,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合伙人的協商決定、合伙人實繳比例、平均分配的順序,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比例。作為合伙企業主體來說,本身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應按合伙人類型不同,自然人交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及其他組織交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合伙企業賬面留存的利潤沒有作出實際分配,在實務層面,也會認定為視同分配,合伙人計算交納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p>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p>
,公司作為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由于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無法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