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5 02:41 |
最后更新: | 2023-11-25 0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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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扶持資金支持的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機構屬于獨立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體工商戶,但本辦法其他章節另有規定除外;
(二)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但本辦法其他章節另有規定除外;
(三)主營業務符合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導向。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支持政策規定的,不得重復享受。
第六條 扶持資金原則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當年扶持資金的預算總額,則按適當比例對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進行調整。
第七條 扶持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制扶持資金績效目標,作為扶持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應及時開展扶持資金實施和使用情況的績效監控和評價,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申請機構單一年度享受本辦法支持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其中,第四章規定的商戶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港資機構可按本辦法既定支持標準的1.2倍予以核定和執行,單項支持上限、合計支持上限不變。
第十條 對促進前海合作區深港商貿物流合作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支持標準。前海管理局通過此方式進行支持的機構數量不得超過當年被支持機構總數的10%,且支持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支持總額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