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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4 15:01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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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監管之下,保險熱似乎有所退潮,但各類機構對于中介牌照的追捧依然如故,尤其是在大量互聯網保險平臺迫切尋求牌照的情況下,保險中介牌照價格一漲再漲。
近期,《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兩份尚未經保監會正式發布的文件在業內流傳開來,是繼續從嚴監管,再給資本潑一盆冷水,還是真正落實簡政放權,讓行業奔跑?
『慧保天下』著重將新的《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下稱《新規》)與現行的《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版)》做對比,發現《新規》最大改變即將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代理公司做同等對待,將其劃分為全國性以及區域性兩類,并大幅調低區域性保險經紀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有觀點認為,該變化有利于區域性保險經紀公司發展,但保險經紀公司的牌照價值將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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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全國性和區域性保險經紀公司
長期以來,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代理機構在牌照性質上最大的區別之一,即在于前者沒有全國性與區域性牌照的差別,而代理公司則差別明顯。此次新規相較以往最大的改動之一,即對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代理機構做出了同等對待,從此,保險經紀牌照也將區分全國性以及區域性兩種。
相比起全國性經紀機構來說,區域性經紀機構門檻大幅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僅為1000萬元即可。這對于部分經營范圍較小的保險經紀公司來說,無疑大大減輕負擔,但也有觀點認為,這將直接導致區域性經紀牌照含金量降低。
第十條 經營區域不限于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 萬元。經營區域為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 萬元。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按照新規,即便是全國性保險經紀機構,也不能隨意在全國開展業務,其如果在注冊地以外派出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為自然人客戶提供服務,必須在當地先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經營區域不限于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經紀公司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經營區域不限于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經紀公司向工商注冊登記地以外派出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是自然人的保險業務提供服務的,應當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時應當設立省級分公司,指定其負責辦理行政許可申請、監管報告和報表提交等相關事宜,并負責管理其他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
有觀點認為這或將直接影響互聯網保險中介發展,但其實新規對于保險經紀人通過互聯網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已經明確,“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更主流的觀點則認為,這應結合保監會出臺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來綜合考量。另據了解,目前,監管也正在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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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提高股東準入門檻:出資要自有、真實,過往記錄要良好
此前的規定中,對股東的要求僅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而關于注冊資本,要求僅為“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而在新規中,對于股東出資的要求明顯大幅提高,要求其“出資資金自有、真實”,且注冊資本金須按“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托管”:
第七條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還增加了對于股東資 質以及業務資 質審批的更為明確的要求,力圖通過提高股東準入門檻以及加強業務資 質審批,來達到強化對于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的。
第八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
(一)最近5 年內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 政處 罰;
(二)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 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 良 記 錄;
(四)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
(五)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經紀公司股東的情形。
第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收到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申請后,應當采取談話、函詢、現場驗收等方式了解、審查申請人股東的經營記錄以及申請人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信息系統配置及運行等有關事項,并進行風險測試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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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經紀公司高管準入門檻:
資歷更深厚,權責更明晰
新規提高了保險經紀公司高管的任職要求,把原規定中“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改為了:
第二十一條保險經紀人高 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事金融工作3 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 年以上……
形式上滿足條件還不夠,自身素質也要過關,新規增加了對高管的考核要求:
第二十七條保險經紀人高 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并且,新規明確,保險經紀公司要與高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人不得兼任多家分支機構負責人,從而明確高管及主要負責人的權責,出了問題,依法追責;還對臨時負責人的任命條件以及任職時間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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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對從業人員的要求:品行要過關,執業要登記
除了強化對于高管的監管,新規還單獨設立一個章節專門強調對于從業人員的監管,從管機構到管人,監管的思路正在發生變化。
新規明確了什么樣的人才能夠成為保險經紀從業人員:
第三十二條保險經紀人應當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經紀人不得聘任:
(一)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 年;
(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更重要的是,新規還明確,要通過經紀公司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且一個人在同一時期只能通過一家保險經紀公司進行登記。這會否對某些以“飛單”為主的互聯網平臺造成影響,還有待觀察。
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規定為其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只限于通過一家保險經紀人進行執業登記。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變更所屬保險經紀人的,新所屬保險經紀人應當為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保險經紀人應當及時注銷執業登記。
第六十一條保險經紀人不得委托未通過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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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防范風險跨界傳遞
在互聯網金融浪潮下,打著保險的旗號賣各路風險不一的理財產品,成為了保險行業一大隱患,新規對此予以堅決杜絕,明確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并對開展互聯網保險經紀業務作出相應規定:
第三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銷售符合條件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 質要求。
保險公司與中介相互勾結,套取費用的情況屢禁不止,中介憑借自身的資源優勢非法牟利等行為也時有發生。新規加強了相應的監管:
第四十三條……保險經紀人應當開立獨立的傭金收取賬戶。保險經紀人開立、使用其他銀行賬戶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保險經紀人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四)為保險合同簽訂提供經紀服務的從業人員姓名,領取報酬金額、領取報酬賬戶等……
第六十四條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險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合同約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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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呼之欲出
2015年初,保監會首 次提出要建立一個全國性的中國保險中介行會協會,目的在于將分布較散、實力較弱的保險中介組織起來,治理市場環境,推動行業發展,該組織尚未正式成立。
新規中 首 次 增加行業自律這一章節,并明確了自律組織負有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加強信息披露、組織行業交流等職責,全國性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呼之欲出。
第五章 行業自律
第七十四條保險經紀人自愿加入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依法制定保險經紀人自律規則,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保險經紀人實行自律管理。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七十五條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自律組織章程,組織會員單位及其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第七十六條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應當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加強信息披露,并可以組織會員就保險經紀行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收集整理、發布保險經紀相關信息,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