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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4:51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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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又稱海淘“正面清單”或者“白名單”,自實施以來有利地促進了跨境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對保持我國外貿穩增長具有深遠意義。
01什么是“正面清單”
“正面清單”是指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實施正面清單管理,非清單內商品不得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方式入境銷售。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26000元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02“正面清單”從何而來?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及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于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商品。
03“正面清單”經歷了哪些歷次調整變化?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自2016年出臺以來,經過4次調整:
1、2016年4月,財政部等13個部門共同公布的兩批清單共包括1240項商品,涵蓋了食品飲料、服裝鞋帽、家用電器以及部分化妝品、兒童玩具、生鮮、保健品等國內熱銷商品。
2、2018年11月,增加了健身器材等商品,清單商品數達到1321個。
3、2019年12月增加了冷凍水產品、酒類、電器等商品,清單商品數達到1413個。
4、2022年1月,新增了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機、番茄汁等29項商品,刪除了刀劍1個商品,清單商品數達到1476個。根據近年我國稅則稅目變化情況,調整了部分商品的稅則號列,根據監管要求調整優化了部分清單商品備注。
04最新版“正面清單”有哪些特點?
從今年3月1日起,財政部、商務部等八部門聯合優化調整后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調整表(2022版)》正式實施。此次調整擴大了進口類別,優化了部分現有商品,豐富了****供給,更好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主要如下:
1、新增了近年來消費需求旺盛的“滑雪用具”“游戲機”貓砂“足貼”“番茄汁”“家用洗碗機”等29項商品,不僅“全球購”選擇更加多元化,也有利于滿足百姓消費升級的需求。
2、將刀、刺刀等相關稅號商品進行刪除,強化對進境管制刀具的監管。
3、新增2022年稅則號列115個,刪除已作廢稅則號列80個,提升商品歸類便利度。
4、明確204項稅號“**網購保稅商品”,即常見的“保稅倉發貨”模式:電商企業先將海外商品以批量報關的方式存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的“保稅倉”境內消費者下單購買后,商品從境內的“保稅倉”發出,通常1-3天即口運抵消費者。上述204項商品不得以直購進口模式購買。
5、涉瀕危物種商品由100項擴大至138項并新增涉瀕危物種商品豁免條款:對可能涉及瀕危物種的商品,如果能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非〈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即可正常進口。該政策實施后,含人工繁育蘭花、人參、鹿茸等成分的化妝品、食品,只要能提供上述《物種證明》,即可入境銷售。
05“正面清單”的參與主體誰?
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正面清單內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在這消費行為發生過程中,參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并需接受海關監管的交易主體主要有:
1.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
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2.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
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經營者。
3.境內服務商
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托為其提供申報、支付、物流和倉儲信息,接受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后續監管,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
4.消費者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
06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海關通關流程?
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購買“正面清單”所列進口商品一般會經過以下幾個環節:
1.購買。
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完成商品選購。購買前應當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內容,結合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做出判斷,同意告知書內容后方可下單購買。
2.電報。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電報前,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直購進口模式下,郵政企業、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可以接受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支付企業的委托在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進口時,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3.監管。
海關依托信息化系統實現“三單”信息與《申報清單》的自動比對。一般情況下,《申報清單》經海關快速審核后放行,實現“秒級通關”。對于部分通過風險模型判定存在風險的,經海關單證審核及商品查驗無誤后方可放行。
4.配送。
經海關監管放行的進口商品,企業在通關口岸可以進行打包裝車配送,消費者收到包裹完成簽收。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銷售。
在此討程中,海關將對參與制造或傳輸虛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單”信息、為二次銷售提供便利,未盡責審核消費者(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等,導致出現個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購買額度被盜用、進行二次銷售及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情況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