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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浙江 杭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3:26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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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孵化器同仁們而言,稅收始終是牽動人心的話題
好消息來了!為繼續鼓勵創業創新,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于近日發布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了解一下“稅收政策”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
二、政策內容
免征增值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其中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國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2.免征房產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發布。
3.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認定的guojiaji、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2024年1月1日起繼續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已進行申請且享受免稅的孵化載體,無需申報。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