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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江西 南昌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2:14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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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們為多個客戶成功在臺灣注冊好了公司,既有基于總公司在大陸,去臺灣設立分公司,也有以自然人名義直接注冊。有把大陸生產制造的產品出口到臺灣島內,也有把臺灣當地產品外銷至大陸。注冊臺灣公司經驗分享,目前臺灣地區審核大陸資本赴臺投資和三年前發生了很多變化,臺灣地區“經濟部投審會”審核過程中會重點考察以下三個問題。
1、 申請人(即法人)過往的履歷,比如是否在大陸自己經營過公司,公司運營狀況怎么樣,或是作為公司運營高層管理人員的工作經驗。審核這一點背后動機是想看看申請人以后在臺灣設立公司后的經營水平能力。2、 之前或者現在是否和臺灣相關行業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一定的業務交流。審核這一條是想看申請人對臺灣市場認知,一無所知的話審核承辦人會質疑你投資的動機,需要花更多時間去解釋。3、 申請人的財務狀況,會被要求出示銀行存款證明。假如申請公司注冊資本20萬美元,那存款證明要大于這個金額。是否核準您在臺灣注冊公司,以上三個問題只是入門級別, 話說回來,想必真要到臺灣運營公司,這些問題都能和好應對,畢竟開公司這等重大投資事情,這些問題都在前期決策思考范圍之內。
大陸自然人和大陸法人均可以在臺灣設立公司,經營之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大陸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正面!開放項目包括制造業、服務業、公共建設等204項,其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事務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陸資赴臺設立公司類型有哪些可以選擇?股份有限公司(需要3位董事、1位監察人、一位投資代理人)、有限公司(董事和投資代理人各1位)、分公司(1位代表人1位經理人)、辦事處(1位代理人)。
大陸母公司企業在臺灣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在臺灣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采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大陸人士在臺灣注冊和運營公司后,其中重要的福利就是可以拿到臺灣居留證,子女可在臺灣讀書、配偶也可以過去團聚,連續居住滿6個月后可以辦理臺灣健保。我們臺灣的會計事所成功為代辦大陸人士在臺設立公司幾十家,有豐富經驗,選擇我們可以有效避免很多彎路。
去臺灣旅游網也將服務大家辦理好投資經營商務入臺證,如果您想在臺灣買房我們也提供專業服務。成功案例,2018年5月1日,大陸居民在臺灣注冊公司獲得“臺灣經濟事務部門”投資核準函,許可函上有明確臺灣公司經營范圍。
臺灣公司注冊流程和需要時間大陸人到臺灣注冊公司大致流程為,公司查名、申請投資許可、注冊資金入戶及審核、公司設立登記、營業登記、進出口登記、申請許可業務。目前臺灣當局對陸資投資持謹慎態度,這是大環境,現在注冊公司完成所有程序時間較長。大陸母公司過去設立分公司需要8到10個月時間,設立辦事處3到4個月時間。大陸個人名義在臺灣設立公司5到6個月時間。第一步:公司名稱預查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設立公司向”經濟事務部門”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第二步:陸資投資許可投資人應檢具投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事務部門”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資申請。第三步:審定投資額投資獲準后,投資人得憑核準函向銀行申請匯入資金,并再向前項投資許可機關辦理投資額審定。第四步:公司設立登記設立公司者,資本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向”經濟事務部門”商業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未達新臺幣5億元,依所在地向管轄市府或”經濟事務部門”中部辦公室(臺灣省部分)申請。若投資于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自由貿易港區,則直接向該園區管理單位申請。臺灣已取消公司最低資本額規定,除部分特許行業外,公司資本額只要足夠支應合理的開辦成本即可。第五步:申請許可業務經營許可業務,應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設許可。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后,應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才可經營許可業務。第六步:營業登記向公司所在地稅務稽征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臺灣開公司注冊資金要多少可以拿當地居留證大陸居民赴臺開公司有最低資本額限制嗎?除主管機關特別要求外,其他未特別注明的開放項目并無最低或最高投資金額限制。惟須特別注意的是,大陸人來臺設立公司若須陸籍負責人、董監事駐臺,最低投資金額門檻為投資20萬美元。公司注冊資金20萬美金則負責人可以申請停留一年的投資經營管理入臺證和臺灣居留證,爾后每年審核公司運營財務、雇傭臺灣當地員工人數、給雇員繳納健保等材料來簽發入臺證,空殼公司無法續簽。短期居留證有效期一年,每年要重新辦理。如果陸資公司日后營運對負責人無常駐臺灣要求,則注冊資金可以幾十萬人民幣即可。
陸資去臺灣投資有法律保障嗎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系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下稱兩岸關系條例),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依據前述規定,“經濟事務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訂定「大陸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下稱陸資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下稱陸資從事證券及期貨管理辦法)。投資人擬從事兩岸關系條例第73條第1項之投資行為,應分別適用陸資投資許可辦法或(及)陸資從事證券及期貨管理辦法之規定;不適用者,依兩岸關系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違反者,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為相關處罰。
二、依據陸資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適用本辦法所稱之投資人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境外人投資條例之規定。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資人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或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或興柜公司股份。同條第2項規定,投資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以下簡稱金融3法),來臺投資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
三、依據前述規定,陸資投資人應依陸資投資許可辦法申請投資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一)投資臺灣地區非上市、上柜或興柜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或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二)投資臺灣境內上市、上柜及興柜公司單次或累計投資達百分之十。(三)依金融3法規定來臺投資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
四、另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擬投資臺灣境內上市、上柜及興柜公司,若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股份,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大陸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辦理。(惟投資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不論投資持有股份多少,均應依陸資投資許可辦法向本會申請投資許可。)
大陸投資人可否來臺投資上市公司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系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第3項規定第1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事務部”核定之。依據前條第3項之授權,“行政事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大陸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經濟事務部門”訂定「大陸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擬投資境內上市、上柜及興柜公司,應適用前述許可辦法之規定。
二、「大陸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定義本辦法所稱投資人,該辦法第4條定義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投資人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或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或興柜公司股份。同條第2項規定,投資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以下簡稱金融3法),來臺投資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爰此,依「大陸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擬投資(1)境內上市、上柜及興柜公司單次或累計投資達百分之十或(2)依金融3法規定來臺投資已上市、上柜及興柜之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雖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應依「大陸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其余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大陸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辦理。
陸資投資之臺灣事業A再轉投資另一家臺灣事業B要不要提出申請?一、 依據「大陸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依據前述規定,陸資投資事業擬在臺灣地區進行下列投資行為,應適用前述許可辦法事先申請許可:(一)轉投資臺灣地區非上市、上柜或興柜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二)轉投資臺灣境內上市、上柜及興柜公司單次或累計投資達百分之十;(三)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轉投資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
三、陸資投資事業申請轉投資之事業營業項目并應均屬大陸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如何注銷臺灣公司一、陸資投資人投資之境內公司解散清算,陸資投資人應于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并于申辦公司解散登記前,向本部申請注銷投資。
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系條例」第7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事務部”核定之。」依據前述授權訂定之大陸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劃變更時,亦同。陸資投資人未依規定向本部申請注銷投資,將違反兩岸關系條例第73條之規定,并依同法第93條之1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得限期命其辦理審定、申報或改正;屆期仍未辦理審定、申報或改正者,并得連續處罰至其辦理審定、申報或改正為止。
三、另依據「大陸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投資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為申請投資之許可、投資計劃變更及后續轉讓,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