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斯里蘭卡寶石報關代理,值得信賴的進口報關代理——我司上海卓鷹提供海外提供|空運海運|進口清關|進口報關|代理報關|清關代理|進口貨代|進口代理|外貿代理|國內派送|保稅倉儲服務,是靠譜的進口報關公司|進口清關公司|進口貨代公司|進口保稅倉儲公司|進口清關放心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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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石指屬于天然產出的色彩瑰麗、晶瑩剔透、耐久、稀少并可琢磨成珠寶首飾的單礦物晶體及其優質材料制成品。
寶石中絕大部分礦物是結晶質,如、紅寶石。
非晶質礦物是指組成礦物的內部質點不規則排列,沒有一定的結晶構造,如歐泊、蛋白石。
全球礦物有4000多種,寶石約占100多種,而市面上常見寶石約有40多種。
其中、紅寶石、藍寶石、、貓眼石、變石數量稀有,屬貴寶石;電氣石、托帕石和石榴石等,由于數量較多,在市場上占有率較高,屬于中低檔寶石。
常見的紅色寶石有:
紅寶石、尖晶石、石榴石碧璽、日長石、鋯石
常見的粉色寶石有:
粉色藍寶石、碧璽、尖晶石
常見的藍色寶石有:
藍寶石、碧璽、尖晶石、坦桑石、托帕石、鋯石、海藍寶石、磷灰石、青金石、 帕拉伊巴碧璽、月光石、堇青石、藍晶石、玉髓、螢石
常見的綠色寶石有:
、碧璽、帕拉伊巴碧璽 、沙弗萊石、翠榴石(另一種石榴石)
鉻透輝石、橄欖石、翡翠 磷灰石、綠色藍寶石、東陵石 葡萄石、玉髓、黝簾石
常見的寶石有:
藍寶石、黃水晶、火歐泊、碧璽、榍石、鋯石 正長石、金綠寶石、綠柱、石 鋰輝石、玉髓、
常見的白色寶石有:
、白色藍寶石、月光石 黃玉、歐泊、翡翠、 水晶、玉髓
進口寶石相關海關編碼:
7 未分級
7 工業用
7 工業用其他
7 非工業用
7 非工業用其他
7 未加工寶石或半寶石
7 經其他加工的紅寶石,藍寶石,
7 經其他加工的翡翠
7 經其他加工的水晶
7 經其他加工的碧璽
7 經其他加工的軟玉
7 經其他加工的其他寶石或半寶石
寶石進口時應繳納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進口寶石通關單據:
產地證(如需協定稅率和防止核查原產國)
提/運單
裝箱單
貿易合同
申報要素
一些寶石相關產品歸類建議:
商品A:天然紫水晶原料
商品屬性:商品為紫色、天然塊狀,經簡單鋸開;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手鏈、項鏈等配飾工藝品。
《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HS注釋》)71章附錄列有歸入稅目71.03的寶石或半寶石的礦物學名稱和商業名稱,紫水晶在附錄列表中;稅目7103.10包括僅經簡單鋸開、劈開或粗制、未磨光的寶石(除外)或半寶石原料。
天然紫水晶原料應歸入稅號7103.1000“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或粗制成形的寶石或半寶石”。
商品B:天然紫水晶戒面
商品屬性:商品為紫色、天然、刻面型寶石,未鑲嵌;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戒指、手鏈、項鏈等配飾。
稅目7包括經磨光、鉆孔、雕刻的寶石以及成對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的寶石,主要用于鑲嵌在首飾、金器、銀飾上,但無法直接佩戴的,紫水晶戒面應歸入稅號7103.9920“經其他加工的水晶”。
商品C:制水晶戒指
商品屬性:戒指、鑲嵌紫水晶。
稅目71.13包括由或包制成的首飾,既包括個人佩戴的小物品,也包括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個人用品。
制水晶戒指應按成分含量歸入稅目71.13項下“制的首飾及其零件”。
HS CODE: 制水晶戒指對應的商品名稱應是:其他鉑金制首飾及其零件
商品種類屬性:戒指、鑲嵌紫水晶。
材質:(鉑、金、銀等)鉑
商品D:紫水晶洞擺件
商品屬性:晶洞狀,進行了拋光處理;用水泥修補充填,形成底座,直接作為擺件使用。
稅目71.16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由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制成的物品。
紫水晶洞經拋光打磨,有底座,可作為擺件直接擺放使用,應歸入稅號7116.2000“寶石或半寶石制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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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般操作進口的和地區如下:、、、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印度、斯里蘭卡、澳洲。
新西蘭、德國、意大利、法國、西班牙、匈牙利、拉脫維亞、希臘、美國、加拿大等。
知識拓展:
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海關申報時應當提交的單證清單
(1)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2)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
(3)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4)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5)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海關貨物申報的其他規定
(一)自理報關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應當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名蓋章,并且隨附有關單證。
(二)委托報關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委托人的名義向海關申報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并且按照委托書的范圍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內容包括:
1.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等;
2.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3.進出口所需的許可及隨附單證;
4.規定的其他進出口單證。
報關企業未對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履行合理義務或者違反海關規定申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申報前查看貨物
進口貨物的人,向海關申報前,因確定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歸類等原因,可以向海關提出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的書面申請。
海關審核同意的,派員到場實際并開具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
提取貨樣后,到場的海關關員與進口貨物的人在取樣記錄和取樣清單上簽字確認。
提取貨樣的貨物涉及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他須依法提供檢疫證明的,應當在依法取得有關批準證明后提取。
(四)補充材料
海關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需要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解釋、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接到海關通知后及時進行說明或者提供完備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