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全國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10:31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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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的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
1.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
2.法院指定清算
財產清償順序
1.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債務
5.分配剩余財產
三.注銷登記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