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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09:18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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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礦的品質
鐵含量是指單位重量的鐵礦石中鐵元素的含量,是鐵元素的質量分數。這是衡量鐵礦石品質好壞的最重要參數,也是進口鐵礦石貿易中最重要的結算依據。按含鐵量分類,鐵礦石分為富礦(含鐵量50%以上)、低品質礦(35%~50%)、貧礦(25%~35%)和超貧礦。其他成分以二氧化硅、氧化鈣、三氧化二鋁、氧化鎂等為主,還可能有少量的鉛、砷、氟、鎘、汞等有害雜質。
進口鐵礦的運輸方式
從原產地至我國,鐵礦運輸方式主要為海運,其后經我國境內港口卸貨后,通過內河航運、鐵路運輸以及陸路汽運等方式,轉運至國內各鋼鐵廠。
鐵礦的相關海關監管要求介紹
“先放后檢”
2018年10月19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礦產品監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2018年第134號),決定將包含進口鐵礦在內的“部分”礦產品監管方式調整為“先放后檢”模式。“先放”指進口礦產品經現場檢驗檢疫(包括放射性檢測、外來夾雜物檢疫、數重量鑒定、外觀檢驗以及取制樣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離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后檢”指進口礦產品提離后實施實驗室檢測并簽發證書。
鐵礦檢驗監管要求
海關總署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口岸通關效率和通關速度,充分發揮進口企業對進口鐵礦品質把控的主體責任,決定對進口鐵礦品質檢驗監管方式進行優化。
2020年5月20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調整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69號),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主要內容:
(1)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對進口鐵礦監管方式由逐批實施抽樣品質檢驗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監測。
(2)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實施現場抽樣、實驗室檢測、出具品質證書。
(3)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海關在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4)“現場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放射性檢測、外來夾雜物檢疫處理、疑似或摻雜固體廢物排查。
友情提示
(1)依企業申請品質檢驗模式下企業可以無需海關檢測即可放行貨物,可以大幅提高企業進口通關效率和速度,但須自行承擔相應可能存在品質不符帶來的損失風險和貿易爭端風險。進口鐵礦收貨人或代理人如對進口鐵礦的品質把握不準或其他存在與品質有關貿易風險外,進口申報時請謹慎選擇是否需要申請海關出具品質證書。
(2)向海關申請出具海關證書是不需要收取任何費用的,進口鐵礦收貨人或代理人應謹防中介或貨代假借海關名義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要求。
(3)進口鐵礦收貨人或代理人應提前了解并遵守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以降低進口商品不合格的風險,從而避免損失。非主觀故意,但貨物有害元素超標的,應主動實施退運。進口商在簽訂合要加強對礦產品品質條款的約束,要標明相關指標與內容,尤其是有害元素限量等相關條款及超標處理方法,避免因合同漏洞帶來經濟損失。建議對每一批進口礦產品,都要進行嚴格的裝運前檢驗,有害元素含量應在國外第三方出具的檢測報告中有明確體現,避免貨物到港后發生重大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