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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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全國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09:05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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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三)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 (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