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這筆業務是真實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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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 100.00元/件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浙江 杭州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08:45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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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今天收到稅務局通知,我們公司收到的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是虛開的,我們涉嫌虛受發票。我們公司這筆業務是真實發生的,我們不知道對方虛開啊。這種情況下這筆業務還能稅前扣除嗎?
答:不要慌!企業應積極配合稅務檢查并提供相關材料,證明業務真實性。
一、及時補開、換開發票
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注意,如果發票對應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已經結束,企業應當自被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二、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補開、換開發票時,提供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 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 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 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 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 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 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調增發生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做企業所得稅更正申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溫馨提示:企業收到增值稅普通發票后,應及時查驗發票信息,確定銷售方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銀行賬戶等是否與供應商的證件資料一致;商品名稱及數量、金額等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付款單、入庫單和發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業應妥善保管合同或協議、付款憑證等交易相關資料,有利于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