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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浙江 寧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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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4 07:28 |
最后更新: | 2024-04-23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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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6月25日,歐盟POPs-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修訂版EU 2019/1021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其目的是使其更加清晰、透明,并與其他相關聯盟的立法保持一致。新法規已于2019年7月15日生效,之前POPs 條例EU 850/2004將被廢除。
新條例澄清了定義,并與REACH 1907/2006及廢物框架指令2008/98/EC保持一致,特別是物質、混合物(以前使用“配制品”)和物品的定義與REACH一致。“無意微量污染物”現在被定義為以極少量存在的附帶的物質,低于不能被有意地使用的量又超過現有檢測方法的檢測限。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將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監管中發揮新的作用。它將負責執行該條例的管理、技術和科學方面的工作,并接受歐盟委員會分配的其他任務。
POPs的修訂也更新了附件I - A部分所列的物質。其中一些物質可能在消費品中被發現。附件I所列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不得生產,不得投放市場和用于物質,混合物或物品,除非有豁免條款。
新增的兩種物質的具體管控要求如下:
【十溴二苯醚】
CAS號:1163-19-5
EC號:214-604-9
管控要求:
1. 就本條而言,第4(1)條第(b)點應適用于物質中十溴二苯醚的濃度等于或低于10 mg/kg(按重量計為0.001%)。
2. 對于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第4條第(1)款的(b)點適用于這些物質的濃度之和不高于500mg/kg,委員會將在2021年7月16日后對混合物和物品進行審查和評估。該審查應評估與健康和環境有關的所有相關影響。
3. 只要成員國在2019年12月之前根據“公約”向委員會提交報告,就可以將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十溴二苯醚用于下列目的:
(a)飛機制造中,在2019年3月2日前已經申請了型式認可,且此申請已經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18日前收到,或者在合理情況下,可以直到2027年3月2日。
(b)用于以下任何一種的產品的備件的制造:
(i)在2023年12月18日之前生產的,2019年3月2日前已經申請了型式認證的,在2022年12月之前申請已經被收到的飛機,或者在2027年3月2日之前在合理的情況下生產的直至飛機壽命終止。
(ii)在2007/46/EC范圍內的機動車輛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生產的,或者直至2036年或者機動車輛使用壽命結束,以兩者日期較早者為準。
(c)在2011/65/EU管控范圍內的電子電氣產品
4. 車輛備件的特定豁免參考2(b)(ii)條款, 可以用于以下幾種或一種情況的十溴二苯醚的制造或商業用途:
(a)用于動力總成和發動機罩,如電池質量線、電池互連線、移動空調(MAC)管,動力系統,排氣歧管襯套,發動機罩下絕緣,線束引擎蓋(發動機甩尾等),速度傳感器, 軟管,風扇模塊和爆震傳感器;
(b)燃油系統上的應用,如燃油軟管、燃油箱和車身下的郵箱;
(c)受煙火裝置影響的煙火裝置和應用,如安全氣囊點火電纜,座椅套/織物,只有氣囊相關和安全氣囊(正面和側面)。
5.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已經在使用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第4條的第2、第3和第4項適用于這些條款。
6.不影響歐盟其它關于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物質和混合物分類的情況下,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應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通過標簽或其它方式來識別。
7.適用于第2點豁免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在豁免到期前可以使用。第6點適用于根據第2點的豁免生產的物品,豁免到期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