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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4 07:10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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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納稅爭議案件復議前置以及清稅前置(下文簡稱“雙前置”)雙重要求下,行政相對人(納稅人)似乎在程序救濟上變得困難重重。“無救濟則無權利”,即便救濟程序上存在一些障礙,在現有的救濟程序下,納稅人也應積極的追求程序正義,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積極尋求救濟。稅務行政復議與一般的行政復議在程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稅務行政復議程序也有其獨特的地方,本文將稅務行政復議程序中的幾個常見疑難問題予以分析,分享給廣大讀者。
壹 僅有“納稅爭議”案件才需“雙前置”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2018修正)中詳細規定了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復議機構和人員、復議范圍、復議管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復議的申請和受理事項、證據以及審查和決定等內容。一般的復議程序性問題只需參閱該規則即可,對于基礎性問題本文就不一一介紹,本段僅就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范圍介紹一二。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2018修正)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三)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 開 發 票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五)行 政 處 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七)資格認定行為。
(八)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該條款也就是稅務行政復議中關于“雙前置”的規定。所謂“納稅上發生爭議”也即“納稅爭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 一百條規定,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規則》(2018修正)第十四條第 一款第(一)項中實際也是關于納稅爭議范圍的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知,在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中僅有“納稅爭議”案件才需“雙前置”,一般稅務案件例如稅務行 政 處 罰案件、稅收保全以及強制執行案件,既可以先行提起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