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標志是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專用標志。
進口計量器具需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定型鑒定,定型鑒定的結果由承擔鑒定的技術機構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
經審核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人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準予在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包裝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CPA專用標志和編號。
國產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是指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一種認可,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發(fā)給的型式批準證書可作為****型式,并準予在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包裝上使用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CPA專用標志和編號。
CPA標志分二部分組成,前半部分的前二位數(shù)字為取得此證書時的批準年份;后半部分中第三位符號表示計量器具的類別編號,第四、五、六位數(shù)字表示批準的順序編號(從101開始)。
如: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1999年頒發(fā)的第166號力學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標志和批準編號為CPA 99-F166。
設立依據(jù)編輯 播報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三條:制造計量器具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凡制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
定型鑒定合格后,應當履行型式批準手續(xù),頒發(fā)證書。
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
樣機試驗合格后,發(fā)給合格證書。
凡未經型式批準或者未取得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第十九條: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樣機試驗由所在地方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由當?shù)厥〖壢嗣裾嬃啃姓块T批準。
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的型式,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作為****型式。
受理條件編輯 播報1、具有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2、具有與所制造計量器具相應的技術文件,包括總裝圖、主要零部件圖、電路圖、產品標準(含檢驗方法)等;3、所提供的樣機符合型式評價大綱或有關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中規(guī)定的型式評價要求。
辦理流程編輯 播報1、申請。
申請人遞交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申請材料。
2、受理。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蓋省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委托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
根據(jù)申請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類別,委托經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計量授權的技術機構或委托經省局計量授權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執(zhí)行型式評價工作。
同時將型式評價所需時間書面通知申請人,該時間不計算在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核準的行政許可期限內。
4、組織型式評價。
承檢機構依據(jù)《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和型式批準通用規(guī)程》(JJF 1015)的規(guī)定,執(zhí)行型式評價,并向省局遞交《型式評價報告》。
5、作出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jù)型式評價結果和計量法制管理的要求進行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審查不合格的, 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6、頒發(fā)《型式批準證書》。
辦理期限編輯 播報5個工作日內告知補正內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型式評價時間除外),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型式批準證書》。
材料明細編輯 播報1、《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申請書》一式三份;2、申請者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復印件;3、樣機照片;4、使用說明書(或者產品樣本);5、總裝圖、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6、產品標準、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校準規(guī)范);7、申請者或技術機構所做的試驗報告;8、申請電子計價秤型式批準應提交電子計價秤主要、關鍵零部件及主要結構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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