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坦桑石清關手續,一站式進口服務——我司上海卓鷹提供海外提供|空運海運|進口清關|進口報關|代理報關|清關代理|進口貨代|進口代理|外貿代理|國內派送|保稅倉儲服務,是靠譜的進口報關公司|進口清關公司|進口貨代公司|進口保稅倉儲公司|進口清關放心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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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石指屬于天然產出的色彩瑰麗、晶瑩剔透、耐久、稀少并可琢磨成珠寶首飾的單礦物晶體及其優質材料制成品。
寶石中絕大部分礦物是結晶質,如、紅寶石。
非晶質礦物是指組成礦物的內部質點不規則排列,沒有一定的結晶構造,如歐泊、蛋白石。
全球礦物有4000多種,寶石約占100多種,而市面上常見寶石約有40多種。
其中、紅寶石、藍寶石、、貓眼石、變石數量稀有,屬貴寶石;電氣石、托帕石和石榴石等,由于數量較多,在市場上占有率較高,屬于中低檔寶石。
常見的紅色寶石有:
紅寶石、尖晶石、石榴石碧璽、日長石、鋯石
常見的粉色寶石有:
粉色藍寶石、碧璽、尖晶石
常見的藍色寶石有:
藍寶石、碧璽、尖晶石、坦桑石、托帕石、鋯石、海藍寶石、磷灰石、青金石、 帕拉伊巴碧璽、月光石、堇青石、藍晶石、玉髓、螢石
常見的綠色寶石有:
、碧璽、帕拉伊巴碧璽 、沙弗萊石、翠榴石(另一種石榴石)
鉻透輝石、橄欖石、翡翠 磷灰石、綠色藍寶石、東陵石 葡萄石、玉髓、黝簾石
常見的寶石有:
藍寶石、黃水晶、火歐泊、碧璽、榍石、鋯石 正長石、金綠寶石、綠柱、石 鋰輝石、玉髓、
常見的白色寶石有:
、白色藍寶石、月光石 黃玉、歐泊、翡翠、 水晶、玉髓
進口寶石相關海關編碼:
7 未分級
7 工業用
7 工業用其他
7 非工業用
7 非工業用其他
7 未加工寶石或半寶石
7 經其他加工的紅寶石,藍寶石,
7 經其他加工的翡翠
7 經其他加工的水晶
7 經其他加工的碧璽
7 經其他加工的軟玉
7 經其他加工的其他寶石或半寶石
寶石進口時應繳納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進口寶石通關單據:
產地證(如需協定稅率和防止核查原產國)
提/運單
裝箱單
貿易合同
申報要素
一些寶石相關產品歸類建議:
商品A:天然紫水晶原料
商品屬性:商品為紫色、天然塊狀,經簡單鋸開;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手鏈、項鏈等配飾工藝品。
《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HS注釋》)71章附錄列有歸入稅目71.03的寶石或半寶石的礦物學名稱和商業名稱,紫水晶在附錄列表中;稅目7103.10包括僅經簡單鋸開、劈開或粗制、未磨光的寶石(除外)或半寶石原料。
天然紫水晶原料應歸入稅號7103.1000“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或粗制成形的寶石或半寶石”。
商品B:天然紫水晶戒面
商品屬性:商品為紫色、天然、刻面型寶石,未鑲嵌;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戒指、手鏈、項鏈等配飾。
稅目7包括經磨光、鉆孔、雕刻的寶石以及成對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的寶石,主要用于鑲嵌在首飾、金器、銀飾上,但無法直接佩戴的,紫水晶戒面應歸入稅號7103.9920“經其他加工的水晶”。
商品C:制水晶戒指
商品屬性:戒指、鑲嵌紫水晶。
稅目71.13包括由或包制成的首飾,既包括個人佩戴的小物品,也包括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個人用品。
制水晶戒指應按成分含量歸入稅目71.13項下“制的首飾及其零件”。
HS CODE: 制水晶戒指對應的商品名稱應是:其他鉑金制首飾及其零件
商品種類屬性:戒指、鑲嵌紫水晶。
材質:(鉑、金、銀等)鉑
商品D:紫水晶洞擺件
商品屬性:晶洞狀,進行了拋光處理;用水泥修補充填,形成底座,直接作為擺件使用。
稅目71.16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由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制成的物品。
紫水晶洞經拋光打磨,有底座,可作為擺件直接擺放使用,應歸入稅號7116.2000“寶石或半寶石制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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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般操作進口的和地區如下:、、、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印度、斯里蘭卡、澳洲。
新西蘭、德國、意大利、法國、西班牙、匈牙利、拉脫維亞、希臘、美國、加拿大等。
知識拓展:
外貿出口操作流程之通關手續
通關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1.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目前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四個環節: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后,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后,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
并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
(檢驗有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后,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2.由報關員,持箱單、、報關委托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去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箱單: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裝箱明細。
: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報關委托書(電子):沒有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托報關代理行來報關的證明書。
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申領,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一種單據。
商檢證書: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而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
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也是海關驗放、征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展覽品的海關手續
根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辦法》規定:
(一)境內展覽會的辦展人以及出境舉辦或者參加展覽會的辦展人、參展人(以下簡稱“辦展人、參展人”)可以在展覽品進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關報告,并且提交展覽品清單和展覽會證明材料,也可以在展覽品進境或者出境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上述材料,辦理有關手續。
(二)對于申請海關派員的境內展覽會,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覽品進境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有關材料,辦理海關手續。
展覽會需要在我國境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關區內舉辦的,對于沒有向海關提供全程的進境展覽品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