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加油站(點)程序一、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審批所需材料1、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加油站(點)情況及經營的具體方案等。
具體內容包括建站(點)申請、項目可行性報告、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圖;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3、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4、規劃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商業用地);5、提交與年度檢查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簽訂的3年以上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及該批發企業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6、《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7、加油站(點)建設規劃確認函。
企業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人應向企業所在地省轄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復印件;省轄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將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所有復印件由申請企業蓋章,受理機關的經辦人員在檢驗原件后,要在復印件上簽字并蓋“與原件相符”專用章)上報省商務廳。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批準證書下發后建設所需材料(加油站驗收材料與流程)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投資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省轄市商務局、省直管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投標和競買的預核準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文件;2、消防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筑工程消防初審意見書》、《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3、核發的加油站(點)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4、氣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5、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加油機計量合格的《檢定證書》;6、加油站建設竣工驗收材料;省轄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7、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8、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9、與符合規定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三年以上的供油協議。
10、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11、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審批依據: (湖南閩湘恒星石油設備)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
申報條件:1、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2、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3、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4、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技術人員;5、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材料目錄:1、省轄市或省直管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2、《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表》;3、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須說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加油站(點)情況及經營的具體方案等;4、省商務廳(或被授權委托的省轄市商務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設規劃確認文件;6、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8、水上加油站(船)還需提供船舶所有權證明、有關檢驗證書及滿足水域管理部門準入條件的證明文件;9、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商務廳(或被授權的省轄市商務局、省直管試點縣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投標和競買的預核準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文件;10、加油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及相關部門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準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投資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證);消防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核發的加油站(點)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氣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加油機計量合格的《檢定證書》;加油站建設竣工驗收材料;11、成品油檢驗、計量、消防、安全生產等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12、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13、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14、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