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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11-24 03:11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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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賬戶進賬5萬元以上
會被稅務機關重點監控嗎?
一、5萬元的標準是怎么來的?有政策依據嗎?
關于5萬元的標準,全部出自于央行的相關政策,而并非稅務局。
1、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年第3號)第五條中規定的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的大額交易事項,其中一種就是:
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2018年6月份,央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銀發〔2018〕163號)。根據該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包括支付、支付寶等在內的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以下交易情況必須上報:其中包括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收支。
3、2021年1月末,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三部門聯合發布《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明確:個人到銀行存取現金超過5萬元,需要核實身份,登記資金來源和用途。
該政策由于技術原因,暫緩施行。
通過上述官方文件來看,個人賬戶進賬5萬元以上的會被稅務局重點監控的說法,是沒有政策依據的!
二、稅務局可以直接監控個人賬戶的銀行流水數據嗎?
稅收征管法規定:
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2018年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通知》(銀發[2018]125號)
三、加強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管理
銀行應當根據企業的注冊資金、日常資金支出等,與企業合理約定基本存款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單筆和每日限額。
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超出限額的,應當向銀行出具付款憑據。無法提供付款憑據,或者提供的憑據無法說明付款用途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銀行應當拒絕辦理。
注意:這里并未提到公司轉個人有5萬元的限制。
公司轉個人5萬元以上會被稅務局重點監控的說法,是沒有政策依據的!
02銀行會主動向稅務機關
傳遞相關信息嗎?
隨著金稅四期的上線 ,嚴征管勢在必行。不少人猜測稅務局會跟多部門實現數據互通,稅務機關監控到企業或個人的銀行賬戶輕而易舉。
其實從目前來看,多部門數據互通至少還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稅收征管法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四條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也就是說,目前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對于稅務方面,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一、銀行賬戶登錄稅務登記號碼;
二、依據通知配合稅務機關檢查。
目前尚無某個具體法律或者文件,要求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將開戶主體(包括單位或者自然人)轉賬信息主動向稅務機關傳遞或者報告。
03這9種情況
公司轉個人,可以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