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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4 02:21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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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香港《公司條例》經過修訂后,香港公司減資主要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分部股本減少」規管,通常有如下兩種:
1、直接在香港注冊處辦理減資,遞交股本減少申報表--藉著以償付能力陳述支持的特別決議,英文為:Return of Reduction of Share Capital-- by Special Resolution Supported by Solvency Statement-NSC19;
2、通過香港法院進行的減少股本;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理解為一間資可抵債的公司通過股東內部決議進行減資。香港公司董事需要在減資前簽署一份「償付能力陳述書NSC17」,陳述公司能在減資后仍然有能力償還未來12個月的債務。
第二種方式,則是通過香港法院的流程申請減資,要向香港法院申請命令,法院會審查減資的具體原因、減資的必要性以及減資將會帶來哪些相關的影響等等。
總體來講,不管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減資的方式,最關注的無非就是需要保障各方的利益,如股東的利益、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本身的利益等等。
香港公司的具體減資流程,請參考如下:
1、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分析客戶可進行減資的金額,并確認公司是資可抵債;
2、安排董事會議,討論減資的細節;
3、提請議案召開股東會議,匯報減資的細節與實際操作情況;
4、通知債權人有關香港公司進行減資的事宜;(如有)
5、向公司注冊處遞交“表格NSC17 - 償付能力陳述書”;
6、待NSC17遞交后15天內,需向注冊遞交“有關通過減少股本的特別決議”的文件;
7、待上述文件在注冊處通過后,在香港的憲報及商業報紙刊登公告;
8、在減資開始的五個星期內無人反對減資,那么公司將向香港公司注冊處遞交“表格NSC19 - 股本減少申報表(藉著以償付能力陳述支持的特別決議)”
表格NSC19一經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減少股本即告生效,減資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