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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 | 2023-11-24 00:43 |
最后更新: | 2023-11-24 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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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國家生態(tài)環(huán)境部發(fā)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該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隨著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將“扎實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各項工作”列為2021年的重點工作之一,碳排放權交易引起廣泛關注。實際上,從2011年開始,我國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湖北省、深圳市等七個省市已經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覆蓋鋼鐵、電力、水泥等20多個行業(yè)、近3000家企業(yè),共進行了4.3億余噸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總交易額超100億元。2020年12月30日,國家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印發(fā)《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fā)電行業(yè))》、《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首 次從國家層面將溫室氣體控排責任壓實到2225家企業(yè),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標志著試點工作即將全面推開。那么,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涉稅事項該如何處理?還有哪些疑難問題有待明確?本文結合財政部《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guī)定》及相關文獻與讀者共同分析。
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是什么?
民法乃萬法之母。民法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物權、債權、交易的性質與規(guī)則等,對確認納稅義務主體、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定計稅依據(jù)等稅法基本要素具有關鍵作用。在進行碳排放權交易涉稅問題的討論之前,有必要明確碳排放權在民法上的屬性和本質。
通說認為,“碳排放權”概念是在大氣環(huán)境容量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該權利以大氣環(huán)境容量為客體。大氣環(huán)境容量,是指大氣這種自然環(huán)境要素所具有的通過物理的、化學的和生物的過程擴散、貯存、同化人類活動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能力 (容納功能 )。大氣環(huán)境容量資源的全球流動性使得碳排放權是一個基于國際法而產生的概念,在《京都議定書》中出現(xiàn)了“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表述,即“碳排放權”。隨后,該概念被加入《京都議定書》的國家在國內法中予以明確。目前,我國法律對“碳排放權”沒有明確的定義,學術界對其也未形成統(tǒng)一的認識。多數(shù)學者認為,“碳排放權”具有明顯的準物權屬性。所謂準物權,不是屬性相同的單一權利的稱謂,而是一組性質有別的權利的總稱。按照通說,它由礦業(yè)權、水權、漁業(yè)權和狩獵權等組成。隨著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的發(fā)展,排污權也被納入到準物權范圍,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無論是從權利客體(環(huán)境容量),還是權利內容(環(huán)境資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初始取得方式(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由政府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分配)來看,“碳排放權”與“排污權”具有諸多相似,均為依據(jù)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應將其作為“排污權”的一種(目前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huán)境保護法》、《環(huán)境保護稅法》等法律中并未將二氧化碳作為“污染物”,但二氧化碳過高導致的環(huán)境破壞已經得到各國的認同,例如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就在判決中明確二氧化碳為污染物)。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準物權,其所有權和他物權相分離。作為碳排放權的客體——大氣環(huán)境容量——仍屬于“自然資源”的一種,所有權歸于國家(《民法典》第250條)。對于碳排放權權利人而言,其仍然享有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目前的制度設計中僅規(guī)定碳排放權的交易,但基于碳排放權的財產屬性,擔保物權也是應有之義。在明確碳排放權的準物權屬性后,對于其取得、轉讓等交易行為的稅法分析具有更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