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嚴查開始!十個涉稅風險,趕緊自查!
一、不設置賬簿、不記賬
《征管法》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 15日內,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且《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對個體工商戶建賬提出了明確要求: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戶需要記賬;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戶,需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2、未按規定報稅
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不繳納社,保
很多人認為個體戶不需要繳納社,保,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交不交社,保需要分情況:
(1)沒有雇員,可以不用依法繳納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有雇員,需依法繳納社,保。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個體戶不開設對公賬戶
個體戶可以不開設對公賬戶,而由老板私人賬戶進行收付款項,但這樣容易造成公私不分,有逃稅的嫌疑。
5、個體戶業主取得的工資薪金作稅前扣除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從個體工商戶取得的收入為經營所得,如果取得名義上的工資薪金收入等綜合所得,是不能稅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終的經營所得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6、增值稅方面的涉稅風險,增值稅常見4大風險點: 1)、銷售收入不完整:如現金收入、未開票收入,視同銷售未入賬報稅;
2)、虛開發票:可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征額優惠政策為其他單位虛開增值稅發票;
3)、發票開具不合規:開票不及時,開票信息與業務不符等;
4)、進項稅稅額抵扣不合規:如收到發票信息與實際業務不符,將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進行了違規抵扣。
7、所得稅方面的涉稅風險,常見8大風險點: 1)、收入不完整;
2)、與其他不屬于經營所得的收入混淆;
3)、虛列成本費用,列支了不得扣除的支出;
4)、在有綜合所得的情況下,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仍然扣減費用6萬元及其他扣除項目;
5)、個人、家庭費用與經營費用未能分別核算;
6)、扣除業主本人工資;
7)、長期零申報、不申報、或不按規定記賬;
8)、以其他形式向個人支付的應稅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印花稅等涉稅風險
很多個體戶認為自己不用繳納房產稅、印花稅等小稅種,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只要發生涉稅業務,就要繳納相關稅費。
9、個體戶賬務處理
對賬務處理不重視,隨意入賬所產生的風險。即便是核定征收的個體戶也應該建賬,有發生業務,做相應的賬務處理。
10、不按規定報稅工商年檢
無論是個體戶還是企業,都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