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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湖北 武漢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2 13:07 |
最后更新: | 2023-11-22 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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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剛買,股價暴跌,感覺被騙怎么辦?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接觸了一些購買新三板股票被騙的案例,受害者的受騙的經歷大致相似:一個網友(異性),聊的很投緣,很富有,很善良,很孝順,很有愛心…..朋友圈都是高檔場所高消費,在某投資公司擔任老板秘書或曾投資原始股致富,有很靠譜的消息來源,知道某個新三板公司要轉板上市,機會難得,幫著介紹新三板的開戶過橋資金,開戶后指導買某只新三板的股票,買了之后聯系會越來越少,股價暴跌一半,最后消失,留給受害者的是有價無市新三板股票。受害者知曉上當后,第一時間選擇維權,聯系我們。
維權方法可以按照以下幾種操作:
傳統途徑:民事訴訟請求撤銷合同
1、以合同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在當事人簽訂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欺詐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的,被欺詐者可在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合同,要求對方返還相關財物。但此種維權方式仍然具有一個致命的缺陷,受害人并無法舉證證明欺詐者與賣方系同一人或存在共謀,民事訴訟撤銷合同路徑難以實現理想效果。
2、以合同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
同樣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在簽訂合對合同內容、交易標的存在重大誤解可以要請求人民幣法院撤銷合同,受害人遇到一個新的問題,證券交易并和普通貨物交易存在明顯的差別,證券市場各種消息彌漫,投資者投資某個公司股票時需要根據公司披露資料、市場信息、市場預測做出自己的判斷并承擔投資風險,即所謂“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賣方故意散布虛假信息,否則不能簡單的僅僅以自己的重大誤解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關系。
傳統途徑二:以交易詐騙、交易欺詐為由向證監會舉報
詐騙屬于刑事案件,并非證監會職權范圍,難以奏效;交易欺詐證據不足,受害人無法向證監會提供賣方存在欺詐行為的證據,此途徑依然受阻。
熊經理法務分析:
本結合案件實事,認真研究《證券法》\行政法后認為,目前唯一正確的途徑是向證監會舉報,這個舉報不是以欺詐或詐騙為由,而是以操縱市場為由。原因如下:
1、證監會行使監督、管理證券市場的行政職權,其法定職責不容推脫;
2、證監會有權對內幕交易、信息披露、交易欺詐、操縱市場及其他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行使監督管理權,受害人舉報交易欺詐可以,但要提交相關證據很難。換個角度,提交操縱市場(操縱股價)的證據則容易,目前很多網站詳載了三板市場各掛牌公司交易信息,很容易取得,分析梳理后“操縱市場”證據清晰可見;
3、操縱市場與交易欺詐不可分割,就大部分案件情況來看操縱市場與欺詐相輔相成,互為手段,舉報操縱市場有理有據,較容易實現受害人維權主張。
待證監會依法展開調查,則相關人員、信息、證據、線索會逐漸浮出水面,受害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時機,再從民事賠償的角度主張自己的權利,最終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