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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2 11:34 |
最后更新: | 2023-11-22 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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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的規定: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能否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
不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核定征收企業不符合這些條件,就不能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