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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直轄市 北京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1-21 12:48 |
最后更新: | 2023-11-21 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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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債登記 第六條 外債登記是指債務人按規定借用外債后,應按照規 定方式向所在地外匯局登記或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償還和結 售匯等信息。根據債務人類型實行不同的外債登記方式。 外債借款合同發生變更時,債務人應按照規定到外匯局辦理 外債簽約變更登記。 外債未償余額為零且債務人不再發生提款時,債務人應按照 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手續。 第七條 債務人為財政部門,應在每月初 10 個工作日內逐 筆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外債的簽約、提款、結匯、購匯、償還和 賬戶變動等信息。 第八條 債務人為境內銀行,應通過外匯局相關系統逐筆報 送其借用外債信息。 第九條 債務人為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 (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外債簽約逐筆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十條 對于不通過境內銀行辦理資金收付的,非銀行債務 人在發生外債提款額、還本付息額和未償余額變動后,持相關證 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 - 3 - 第三章 外債賬戶、資金使用和結售匯管理 第十一條 境內銀行借用外債,可直接在境內、外銀行開立 相關賬戶,直接辦理與其外債相關的提款和償還等手續。 第十二條 非銀行債務人在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后,可直接向 境內銀行申請開立外債賬戶。 非銀行債務人可開立用于辦理提款和還款的外債專用賬戶, 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開立專門用于外債還款的還本付息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 根據非銀行債務人申請,銀行在履行必要的審核 程序后,可直接為其開立、關閉外債賬戶以及辦理外債提款、結 售匯和償還等手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 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 得結匯使用。 第十五條 債務人在辦理外債資金結匯時,應遵循實需原 則,持規定的證明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 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文件后,為債務人辦理結匯手續。 第十六條 債務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外債資金用途應當符 合外匯管理規定。 短期外債原則上只能用于流動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 等中長期用途。 第十七條 債務人購匯償還外債,應遵循實需原則。 - 4 - 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文件后,為債務人辦理購付匯 手續。